文章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李万甫 刘和祥 邓学飞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如何构建覆盖全体且科学有效的现代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体系、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营造良好的诚信纳税缴费环境,是税务部门亟须研究的课题。区块链技术是实现信息数据资产流通和隐私保护的新技术,为大数据在政府治理与市场经济运行中应用带来了新的机遇。有鉴于此,本文在分析国内外区块链与纳税信用方面的应用和研究的基础上,探讨了区块链技术解决当前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困境及其可行性,提出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和管理系统方案设计,并作了进一步展望。
关键词:区块链 纳税 缴费 信用管理
《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将区块链定义为“分布式数据储存、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在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应用模式”。区块链技术是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组合成的链式数据结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去中心化,指节点和节点之间的影响是通过网络而形成的非线性因果关系,数据块是通过系统中节点来共同维护的。二是开放性,指系统虽然对交易各方的私有信息进行了加密,但是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公开的接口查询数据和开发应用。三是自治性,由于区块链采用的是基于协商一致的规范和协议,这就使得所有节点能够在去信任的环境中自由安全交换数据。
区块链分为公有区块链、私有区块链和联盟区块链。当前,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的快速发展,区块链技术作为实现信息数据资产流通和隐私保护的新技术,为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带来了新机遇。
一、 区块链技术对当前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影响
(一) 区块链技术可以解决数据安全和信息不对称的难题
信息不对称是目前制约信用评价与管理的瓶颈之所在。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的纳税信用信息化建设还不完善。虽然部分地方政府搭建了政务信用信息平台,但税务、市场监管、住房、法院、电力等部门的“信息孤岛”现象还未被克服。而区块链是一种不可篡改的、分布式数据库存储技术,区块链数据集合包含着每一笔交易的全部历史,区块链与大数据相结合,能够使区块链中的数据更有价值。区块链技术的特点有利于打破“信息孤岛”,形成“社会化大数据”。由于区块链可以建立私有链和联盟链,所以在区块链的私有链基础上,运用密钥技术和公示机制,可实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纳税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比如,纳税人可实时通过区块链节点查看其信用评价情况,及时改进,防范纳税风险。同时,税务机关也可以实现与其他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及时采取相关的激励或惩戒措施,并且保证各自数据的保密与安全。
(二) 区块链技术可以解决信用等级评价不科学的问题
一方面,我国税务部门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是一年开展一次,一般情况下,在每年的4月份对上一年度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过长的评价周期致使一些企业在使用1月到4月初的等级信息时出现空白。虽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但由于目前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忽视了对纳税人的跟踪管理,不利于企业提高税法遵从度。
另一方面,由于税务部门能够获取大量有价值的涉税(费)数据,可从多角度进行综合关联分析和评估研判,精准计算出纳税信用、纳税遵从指数。针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可以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如对信用指数低的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对信用指数较低的纳税人则通过纳税辅导以促进其纳税遵从度。区块链技术可以将信用评级过程的每一步都自动化,并具备自信任的特性,不需要借助第三方机构的担保或保证,保障系统对相关活动进行记录、传输、存储的真实性,实现动态评价、实时管理,有效提高信用评价的科学性和及时性。
(三) 区块链技术可有效解决信用管理范围不断拓展的问题
多年来,我国的纳税信用管理主要集中在企业纳税人。随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的划转,税务部门负责征管的自然人急剧增加。但由于税务部门对自然人基础信息掌握的不全面、不精准,再加上各级税务机关都有自己的信息系统,整合的难度很大,难以运用当前的征管系统全面进行监管。区块链技术可以在不需要对各部门的信息系统进行整合的情况下,实现对各部门信息的有效提取运用,实现相关数据的挖掘分析,从而实现有针对性的管理。比如,通过区块链可以查看个人的房产记录、资产信息、境内外停留时间等信息,这将有利于对自然人的分类管理。
(四) 区块链技术可以解决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与发达国家的纳税信用运行效果相比,我国纳税信用信息与社会生活信息的关联度不高。2016年,我国多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 号),激励措施多达18 类41 项。当前,大多数相关部门均未设立专司社会信用职责的常设机构,部门间联合职责不明,直接导致基层在具体实施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时难以把握,效果不显著。联盟区块链可以将各个部门联系在一起,实现各部门、各领域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并可以做到处理结果的实时反馈,有效解决各部门信用信息不对称及激励或惩戒结果反馈渠道不畅通的问题。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还将促使各部门在信息互联互通的情况下,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明确岗位职责,推动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机制不断完善。
二、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和管理系统方案设计
我们以现代税收治理理念为引领,设计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和管理系统方案,构建覆盖自然人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以及涉税(费)大数据平台,充分发挥区块链可追溯性、数据不可篡改和自治性的技术优势,完善评价机制,实现动态管理,加强信用评价结果与相关政策的直接关联应用,推动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机制不断完善,构建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新生态。
(一) 注重顶层设计,完善纳税缴费信用法律法规
目前,区块链技术正在迅猛发展,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政府各部门都在加强研究和开发应用。区块链的技术价值正逐渐得以体现。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还存在诸多局限性:比如,企业财务管理标准不统一、与税收关联性不高、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给区块链的推广应用带来了很多阻力。因此,需要加强信用立法,利用严谨的法规对税收工作进行管理,最终达到依法治税的目的。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用法律明确规定征信数据的采集和应用,使其合法化和透明化,对信用建设特别是纳税信用管理尤其重要。为此,需要从法律上明确纳税信用的定位,提升纳税信用的权威性。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零星的诚实守信的内容,但还不符合信用经济的要求。建议在《税收征管法》修订时增加“纳税信用”的内容,以明确制度性框架。同时,要注重顶层设计,进一步修改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增加针对自然人纳税缴费和企业缴费信用评价与管理的规范,对相关信用评价与管理部门充分授权,待条件成熟时,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上升为法律法规,以提升纳税信用方面的法律级次。在此基础上,还要研究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法律规范,明确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范围以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密责任,明确失信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二)建设涉税(费)大数据平台,为信用评价与管理提供大数据支撑
大数据丰富了信用数据的数据源,不再只局限于传统的征管数据,其更多的是基于交易数据、公共事业数据、社会信用数据等多方面的数据来综合评判信用主体。以大数据为支撑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具有更广泛的覆盖率,可使信用评价更加全面和客观,更能满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要求。
涉税(费)大数据平台建设的要求如下:
1.突出抓好自然人纳税缴费信用体系建设。一是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尽快构建起由税务机关为主导,金融、不动产登记等与自然人信用管理紧密联系的部门参与的自然人信息平台,实现在企业支付工资、社会保险费时,由企业将支付信息写入区块链;自然人发生交易时,由交易双方的一方写入区块链,另一方进行确认;产生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时,由相关部门写入区块链。二是税务部门可按照“由点及面”的设计思路,作好金税三期工程自然人管理系统功能分析,开发自然人信息采集、数据综合分析、信用等级评价、评价分析等业务功能模块,探索建立自然人纳税人信用档案机制,积极开展高收入自然人税收风险监控管理。三是各级税务机关应重点探索自然人涉税风险模型的设计,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自然人涉税失信疑点库。由于自然人对其自身利益密切关注,因而其“税感”要远高于企业。为此,我们可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对自然人的约谈制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约谈。
2.打造税务信用云平台。一是要进一步开发和完善国家税务总局大数据云平台功能,打造“税务信用云”,提升税收信用信息的管理水平。二是要加强纳税信用等级应用中的功能开发,推动国家税务总局大数据云平台的推广应用。三是要通过大数据信用信息采集,建立纳税信用大数据信用主题库,将内部掌握的市场主体的涉税信息进行数据化处理,融合、加工、脱敏,并通过税务信用云平台将市场监管、社保等其他部门掌握的市场主体的涉税信息进行整合。
3.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信用大数据的价值提升有赖于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和数据资源的融合共享。为此,应鼓励不同类型机构的信用平台对接,打破制度、技术等各种界限,加快“税务信用云”“民间”互联网信用数据与政府、银行等“官方”信用数据的融合,发挥各自优势,充分释放信用数据价值。
(三) 实现信用管理全覆盖,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和评价结果运用相关政策制度
一是随着国税、地税机构的合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需要建立全覆盖的信用评价系统,进一步整合税务系统原有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 号),出台新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和管理办法,在信用评价系统中将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列入评价指标,将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具体地,可应用区块链技术,把每个纳税人(缴费人)的身份信息作为自身数据链条中的一环,强化对所有纳税人(缴费人)信用的评价管理。二是建立“灰名单”制度,以弥补“黑名单”制度门槛过高的不足。有鉴于“黑名单”的门槛设定较高及其事后打击的滞后性,可通过日常扫描“灰名单”以作为税收“黑名单”的重要补充和风险管理的主要支点,通过对纳税人进行日常性的柔性管理,实现信用约束,最终全面构建“事前告知承诺、事中弥补分类、事后联合惩戒”的信用体系。
在评价结果运用方面,要实现与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的紧密关联。一是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对信用好的纳税人(缴费人)简化纳税缴费程序,减少其纳税缴费成本。二是建立守信纳税人(缴费人)的档案资料以及信用记录,并在社会范围内公布守信纳税人(缴费人)的名单,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守信的责任感和自豪感。三是根据纳税人(缴费人)的信用情况,给予其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比如,纳税缴费信用良好的个人,可以在不动产消费、医疗服务、教育甚至退休金的申请和领取方面享受优惠待遇。此外,还可以给予纳税人(缴费人)科研经费直接冲抵应纳税额的权利,使其享受更多的财政补贴。对于纳税缴费信用良好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投资抵免所得税。四是对纳税缴费信用存在污点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限制制度。例如,把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作为综合评价企业法人参选人大代表资格的硬指标,对企业纳税缴费信用存在污点的企业法人实行一票否决。
(四) 应用区块链智能合约和激励机制,构建纳税缴费信用动态评价和管理机制
智能合约作为一种嵌入式程序化合约,可以内置于任何区块链数据上,为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提供差异性的解决方案。智能合约与区块链的结合可以实现各节点对接收到的信息自动予以回应。主权区块链是在国家法律框架体系下的自动化规则,是可以被政府部门监管的。税务机关在区块链内制定一份智能合约,参与者分别用各自私钥对转换为编程语言的合约内容进行数字签名,随后,智能合约以代码形式附加于信息中,经由对等网络传播和验证后存入区块链,当预先设定的触发条件满足时,智能合约则自动执行,实现信用评价。采用区块链技术,可构建更具流通性、更安全的积分和优惠券系统, 产生一定的奖励或者符合纳税人情况的税收优惠激励措施。下图建立了区块链信用评价智能合约模型,通过智能合约机制,可实现失信记录一旦产生,就及时自动记录在区块链网络中, 从而防止因时间差而导致的信息不对称给交易相关方带来的损失,既提高了激励的效率,又有效地实现了税收信用管理。
(五) 应用区块链密钥技术,完善纳税缴费信用公示系统
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对声誉损失成本采取的主要方法是纳税信用A 级名单公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示。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纳税人往往无法得知交易对方的全部纳税信用信息,导致失信惩戒成本很低。区块链技术能够搭建一个全方位、数据更为详细的纳税缴费信用公示系统,通过多方数据哈希同步的形式,留下明确的数据记录,将纳税人每次产生的纳税信用信息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加盖时间戳记,并通过密码算法安全使用,不可篡改。通过合理配置公有密钥与私有密钥,以及智能合约与区块链的结合,可以实现失信记录的有效公示,实现各节点对接收到的信息自动予以回应。税务部门风险控制管理人员能够清楚地进行穿透式监管,纳税人(缴费人)也可通过任何一个参与到区块链网络中的可信节点对数据记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六) 应用区块链技术和大数据技术,完善纳税缴费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机制
一是加强税务部门私有链建设。私有链的价值主要是提供安全、可追溯、不可篡改、自动执行的运算平台。税务部门作为国家主权下政务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税缴费数据经常分散在不同的部门,要管理好这些数据必须升级数据管理模式。要从单一所有者拥有信息转变为整个记录周期中可以共享,不断提升数据质量,加强纳税缴费数据建设,建设好私有链。这是建好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机制的前提和基础。
二是推进纳税缴费信用联盟链建设。 随着私有链的逐渐稳定,需要税务部门和签署联合备忘录的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发布标准的区块链节点软件,进而形成联盟链的模式。各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私有链和联盟链的建设,建设好、运用好大数据,真正发挥区块链技术的作用,实现区块链数据的链上数据与链下数据的深度融合以及重大纳税缴费违法信息在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三是重塑从“管理”到“治理”的相关规则。区块链的治理规则是内嵌于代码和技术结构中的,区块链在纳税缴费信用治理中的应用,提供了一种让纳税人(缴费人)更多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的方式,提供了一种让更多部门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的治理方式。因此,要实现管理模式从“管理”到“治理”的改变,必然要求相关的治理规则从个别规章条例规范到过程管理的转变。要围绕这一过程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规则,从而不断完善“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机制,形成良好的纳税缴费信用新生态。
来源:中国税务网
发布人:千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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