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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美国SEC主席:以太坊不是证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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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2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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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火星财经     作者:社会堂


据CCN报道,在给白宫代表泰德·巴德(Ted Budd)的回信中,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席杰伊·克莱顿首次公开赞成现SEC成员对加密货币的分析,认为以太坊及类似加密货币并非证券。


△区块链媒体CCN报道称,SEC主席认为以太坊并非证券

克莱顿在回信中未提及以太坊或任一具体加密货币,但在谈及对加密货币定义时写道:

“您在来信中还问我,是否同意海曼主管在2018年6月演讲中数字代币部分的陈述。我很认同他的观点——数字资产能否以证券形式进行交易,并非一成不变……我还赞同海曼主管对数字资产交易为何不能代表投资合同的解释。例如,如果购买者认为某个个人或团体没有继续管理或推动项目,那么这种情况下,数字资产可能无法代表‘荷威标准’下的投资合同。”

克莱顿信中提到的海曼是现任SEC财务部门主管威廉·海曼(William Hinman)。2018年6月,海曼在演讲中明确表示以太坊等数字资产并非证券,同时提出6大标准来判断一项数字资产能否作为证券:

1. 是否有任何人士或团体赞助或推动数字资产的发行及销售,而这些人或团体所做的努力在资产的发展、维护及增值方面是否扮演重要角色?

2. 该个人或团体是否持有数字资产的股份或其他权益,以促使其增加数字资产的价值?购买者是否会合理地相信将会有努力使项目推进,并可能使他们在数字资产上的投资获得回报?

3. 发起人筹集的资金是否超过了建立一个功能网络所需的资金?如果能筹集到足够资金,是否表明这些资金可以用于支持Token价值或增加企业价值?发起人是否继续从收益或在操作中支出资金,以提高Token运行系统的功能或价值?

4. 购买者是在寻求回报吗?发起人是否以合理价格向公众而不是网络潜在用户销售数字资产?

5.《证券法》的保护是否合理?在数字资产中,发起人和潜在购买者/投资者之间是否存在信息不对称?

6. 发起人以外的个人或团队是否行使治理权或发挥有意义的影响力?

△SEC财务部门主管威廉·海曼(William Hinman)

杰伊·克莱顿在回信中对威廉·海曼观点的认可,表明他同样认为以太坊并非证券。目前无法得知他的看法是否代表SEC对数字资产的官方立场,但毫无疑问,未来SEC对数字资产的定性很大程度会考虑他的观点。而SEC对数字资产的定性极为重要。

此前SEC曾警告,上架“非法证券”的加密货币交易所要自行承担所有后果。如果被定性为“证券”,那么未来以太坊等数字资产登陆美国加密交易所将被认为是合规行为。


△SEC主席杰伊·克莱顿写给白宫代表泰德·巴德的信件(第1页)


△SEC主席杰伊·克莱顿写给白宫代表泰德·巴德的信件(第2页)

△SEC主席杰伊·克莱顿写给白宫代表泰德·巴德的信件(第3页)

以下为SEC主席杰伊·克莱顿回信全文,由火星财经(ID:hxcj24h)独家编译:

亲爱的巴德代表:

感谢您在2018年10月1日发来这封讨论将联邦证券法应用于数字资产的信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一直对数字资产和ICO保持关注并投入大量资源。总的来说,我认为我们采取了一种平衡的监管方式,既促进加密领域那些负责任的人和项目的创新,同时又保护了投资者和市场。

您在来信中督促我们尽快理清标准,阐明数字货币的性质究竟是投资合约还是证券。正如SEC在2017年7月的DAO调查报告中所述,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a)节:特定交易是否属于证券交易,取决于该笔交易的交易事实和当时场景,包括经济事实,不考虑它是否只涉及数字资产。

通常情况下,我们根据联邦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来判断数字资产是否属于证券。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将“证券”定义为——在广义范围内,几乎所有能够以投资形式进行出售的工具。我们还会参考过去具体案件所建立的标准,对数字资产进行评估测试,包括最高法院在“SEC诉Howey”案、“United Housing Found公司诉福曼”案中所明确的“投资合约”定义。正如这些案例所描述的那样,确认是否属于“投资合同”首先看是否具备风险投资属性,其风险投资部分还需有合理预期利润作为前提,这些利润通常由他人经营的企业所产生。因此,一个数字资产是否属于“投资合约”,取决于“SEC诉Howey”案和其它相关案件所形成的评判标准,以及这些标准在具体的数字资产交易情况中的应用。

我认为,关于数字资产能否作为投资合约进行交易,SEC的标准一直非常公开透明。之前的报告包含了详细的法律分析,并把“荷威标准”(Howey)应用在具体案例和实际场景中。此外,如您在信中所述,财务部门主管威廉·海曼(William Hinman)在2018年6月发表了一篇演讲,其中就为市场参与者概括了评估数字资产是否为证券时会考虑的因素。2018年11月,财务&投资管理&贸易与市场部门还就数字资产发行和交易发布了声明,其中包含通过ICO发行未注册证券的公司该如何补救等详细信息。

当然,我理解您想就这一主题进行深入探讨。SEC和工作人员正在积极与分布式账本技术领域的创新者、开发者、企业家进行接触。发表公开声明就是建立联系的重要尝试。我和SEC工作人员已经就此发表声明、进行公开演讲,甚至提供国会证词。这些都可以在www.sec.gov/ICO上找到。我们的工作人员还制定了一份专门的指导手册,希望帮助投资者确定数字资产能否以证券的形式进行交易。

您在来信中还问我,是否同意海曼主管在2018年6月演讲中数字代币部分的陈述。我很认同他的观点——数字资产能否以证券形式进行交易,并非一成不变。数字资产能够以证券形式交易,是因为它符合投资合约的定义。如果之后数字资产以其它形式交易,不再符合最初对它的定义,那么相关规定也可能随着时间推进而变化。我还赞同海曼主管对数字资产交易为何不能代表投资合同的解释。例如,如果购买者认为某个个人或团体没有继续管理或推动项目,那么这种情况下,数字资产可能无法代表“荷威框架”下的投资合同。

最后,SEC还实施了一系列举措来保护分布式帐本技术领域在内的创新者。2018年10月,SEC宣布成立创新和金融技术战略中心(FinHub),把它作为SEC解决金融科技相关问题的公共资源,处理包括分布式账本技术在内的相关事宜。FinHub还为行业和公众开发了一个门户网站,通过它人们可以直接与SEC员工沟通金融科技的创新理念和技术发展。此外,FinHub还将作为SEC金融科技的活动和措施的信息仓库,提供服务。SEC员工也能在这里获得金融科技信息和知识,进行交流。最初,FinHub在SEC若干个内部工作组的基础建立而来,现在已经成功取代了它们。

除了上面提到的陈述、证词、演讲和DAO报告外,SEC还通过一系列公告来提醒ICO投资者,告知此类投资的风险。我们还推出一个模拟ICO的网站HoweyCoins.com来吸引潜在投资者,然后引导他们阅读SEC的科普材料。在另一个网站Investor.gov上,我们还发布了一系列教育材料,其中对ICO、数字资产进行了重点展示。

正如上述举措所表明的那样,SEC努力将联邦证券法的规定应用到数字资产的交易中,而不仅仅局限于执行行动。遗憾的是,虽然一些市场参与者和SEC同事友善且建设性地探讨联邦证券法在数字资产交易中的问题,但仍然有人对使用加密货币骗术、ICO欺骗投资者等违反联邦证券行为的更有热情。执法部门在这方面处理了一些重要案件,我也要求执法部门领导者继续保持对加密市场的严格监管,对从事ICO或其他触犯《联邦证券法》的数字资产违规现象采取行动。对涉嫌欺诈、尤其是针对散户的不当行为,SEC也迅速行动,进行了处理。不管分布式账本技术如何承诺,既然老百姓将辛苦钱投资《联邦证券法》规定的合法资产,那么他们就理应得到法律法规的全面保护。

再次感谢您的来信。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联系。

杰伊·克莱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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