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转载来源: 曼昆区块链
撰文:刘红林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
202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明确将虚拟资产交易纳入洗钱行为的范畴,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然而,虚拟货币交易并不等于洗钱,更不意味着所有虚拟货币交易行为都构成犯罪。本文将详细解析这一司法解释对国内虚拟资产交易的影响,并探讨其与即将修订的《反洗钱法》之间的关系。同时,提醒媒体在报道此类政策时需保持审慎,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恐慌。
首先,虚拟货币交易并不等于洗钱,更谈不上是刑事犯罪。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中,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掩饰隐瞒七类上游犯罪的洗钱行为方式之一,其原文表述为:第五条 为掩饰、隐瞒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六)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因为法律语言表述的没有那么通俗易懂,导致很多不明真相的朋友会错误的理解为:(1)交易虚拟货币是洗钱;(2)在中国交易虚拟货币是违法的。这样的理解其实是片面的、不正确的。
我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来方便大家理解。
如果A + B = C
A是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
B是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C是可以认定为“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那么,A(虚拟资产交易)并不直接等于C(洗钱),而是只有在A与B(犯罪所得的转移或转换)同时发生时,才会被认定为洗钱行为。因此,误认为所有虚拟货币交易都等同于洗钱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本次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是考虑到虚拟货币被高频用于洗钱的犯罪行为,为方便个案中司法审判工作的开展,进行了明确的列举,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中国内地的所有虚拟货币交易行为都是洗钱。媒体在报道类似司法解释或政策文件时,应秉持客观、审慎的态度,避免仅凭片面的解读或引人注目的标题制造恐慌。
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并不会改变中国内地关于虚拟货币交易的基本监管政策。中国的虚拟货币政策一直以来经历了多次调整与演变,以下是其中一些关键的里程碑事件及核心内容:
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这是中国第一次明确表示比特币不属于法定货币,并强调金融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此文件奠定了中国对于虚拟货币初步监管的基础,警示金融风险。
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该公告全面禁止了ICO(首次代币发行)活动,明确指出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及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行为。这一举措直接导致了当时国内众多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关闭。
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求关闭国内虚拟货币交易所。在这一政策的影响下,所有国内的虚拟货币交易所被迫关闭或转移至海外运营,标志着中国对虚拟货币交易的全面禁止。大量交易所选择将业务转移至香港或其他国家,以规避中国大陆的监管。
2021年5月,中国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重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这一政策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对于虚拟货币的强监管态度,导致大量矿场关闭,部分矿场转移至海外。
2021年9月,央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该通知再次强调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非法性,进一步明确了对虚拟货币交易和挖矿的全面禁止,彻底封堵了虚拟货币在国内的所有交易途径。这一文件是对之前政策的进一步强化,确保了虚拟货币在中国市场上的“退场”。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内地至今仍没有明文禁止公民个人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因此,个人在国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本身,并不会因为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而被认定为犯罪。该司法解释的作用更多是为执法机关在个案审判中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针对特定的犯罪行为进行惩治,而非对所有虚拟货币交易行为进行打击。
根据昨日两高司法解释发布会上的信息,中国洗钱刑事案件数量持续上升。三年来,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洗钱罪(刑法第191条)刑事案件共计2406件2978人,其中:2021年审结499件552人,2022年审结697件834人,2023年审结861件1019人;2024年1-6月审结349件573人。洗钱罪刑法条文修正以后,2021年案件数量大幅增加153.3%,2022年、2023年同比分别上升39.7%、23.5%。
而根据知帆科技发布的《2022年区块链与虚拟货币犯罪趋势研究报告》显示,从案件数量上来看,2022年利用虚拟货币诈骗洗钱类案件数量位居首位,占总数量的30.5%,远高于其他类型;从涉案金额上来看,诈骗洗钱类案件位居第二,占比22.5%;由此可见,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涉案金额上,在涉币类犯罪案件中,诈骗洗钱占据了大头。
近年来,各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采用传统洗钱模式寻求“漂白”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为逃避打击,犯罪分子转向使用更为隐蔽便捷的“虚拟货币”作为载体来实现非法所得资金的“清洗”。基于区块链技术背景下产生的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全球流通性和算法加密难监管等特性,已在网赌、电诈、网络传销等各种犯罪形式中充当起了主要的支付结算通道。
擒贼先擒王,对于上升到国家安全高度的中国反洗钱的事业,当前最紧迫的、最有必要上升到法律层面去解决的,就是涉及到虚拟资产的洗钱问题。而这也是《反洗钱法》首次大修,虚拟货币是重点的原因。此前红林律师撰写文章《反洗钱法首次大修,虚拟货币是重点》专门来聊这个事情,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延伸阅读。通过此次修订和司法解释的出台,虚拟资产相关的洗钱行为得到了更为明确的法律定义和打击手段。修订的《反洗钱法》和《刑法》关于洗钱的司法解释的关系可以通过以下几点简单理解:
法律层级不同:《反洗钱法》是我国专门立法的实体法,主要规范金融机构和其他行业的反洗钱义务,设立相关行政处罚措施。而本次两高发布的《刑法》司法解释则属于司法解释,旨在解释和具体适用《刑法》中的条文。
规制对象不同:《反洗钱法》主要针对金融机构和特定行业,要求它们履行客户身份识别、报告可疑交易等反洗钱义务,以防止洗钱活动发生。而《刑法》司法解释则是针对具体的刑事犯罪行为,通过对《刑法》条文的解释来明确哪些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定罪量刑。
互为补充:《反洗钱法》规定了预防和监控洗钱行为的措施,但如果这些措施未能有效阻止洗钱行为的发生,那么《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就会介入,对具体的洗钱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因此,《刑法》司法解释在《反洗钱法》的基础上起到了惩罚犯罪的作用,二者相辅相成,共同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如果一个行为违反了《反洗钱法》,首先会面临行政处罚。如果该行为同时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比如洗钱罪,司法机关会根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进行刑事追责。因此,《反洗钱法》与《刑法》司法解释在实施过程中相互协调,对违法行为进行不同层次的规制。
总的来说,二者共同构成了反洗钱的法律体系,一个侧重于预防和监控,另一个侧重于对犯罪行为的定罪和处罚。
综上所述,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并不会全面改变中国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政策,但其明确了虚拟资产交易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构成洗钱犯罪的法律标准。与此同时,这一司法解释与《反洗钱法》的修订形成了有机协同,共同构筑了中国打击虚拟资产洗钱犯罪的法律防线。媒体在报道此类政策时,应保持审慎,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恐慌,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来源:曼昆区块链
发布人:暖色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火讯财经立场。火讯财经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如文章涉及侵权, 请及时致函告之,本站将第⼀时间删除⽂章。邮箱:84003434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