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赋能信息通信行业信用监管

转载
1454 天前
6876
人民邮电报

文章来源:人民邮电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信用监管机制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任务进行了多次部署,为信息通信行业建立信用监管体系提供了基本遵循。随着5G、工业互联网等新技术在垂直行业领域的应用逐步拓展,深度跨界融合成为当下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传统属地化、条块式监管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区块链协作、可靠的技术特征与信用监管联动、精准的管理特点完美契合,有助于实现信用监管平台化、智能化,切实提升数字经济新形势下行业监管效率。

信息通信行业信用监管开创新局面

近年来,信息通信行业已逐步建立了一套具备顶层设计、技术手段和配套措施的信用监管体系,基本实现了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信用监管机制。

首先,信用监管相关顶层制度和系统框架基本建立。

一是信用监管制度依据逐步明确。根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电信条例》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先后修订完善电信市场监管制度,强化了信用机制的约束作用。一方面,将信用情况作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条件之一,提出“完善信用管理机制”的原则性要求,为信用监管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明确设立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以下简称“两单”),为后续细化实施两单机制奠定了基础。

二是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基本建立。利用技术手段建立“互联网﹢”信用监管平台,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行业监管信息予以整合,建立包含市场主体提供的工商注册信息、资质及经营基本情况,监管机构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置情况等信息在内的信用档案。

三是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初步建立。对于其他行业严重失信主体,通过跨部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在信息通信行业准入等方面予以惩戒,并按照两单规定纳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实施重点监管。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参与签署的部际联合惩戒备忘录达30余份,信用联动范围涵盖金融、贸易、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

其次,信用监管机制全流程多层级体系逐步完善。

一是事前监管环节,信用承诺机制探索运行。根据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部署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在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告知承诺是基于信用风险评估的初步应用,已在两单中的主体将不予受理审批申请,而符合审批条件的当场即予办理审批,比一般程序办证时间减少两个月。

二是事中监管环节,信用监管与重点监管逐步衔接。一方面,信用记录被用作监管依据之一,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检查对象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另一方面,各类业务专项检查结果将纳入信用记录,如202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商务楼宇宽带垄断专项整治等工作,均要求受到依法行政处理、处罚的企业,视情况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或失信名单。

三是事后监管环节,社会监督机制作用显现。截至2020年10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先后公示13批不良及失信名单,其中,有3.5万家次企业被列入不良名单,3家企业被列入失信名单。两单机制的建立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对不良企业的正向引导和规劝作用逐渐显现。

信息通信行业信用监管面临新挑战

数字经济时代,产品形态多元化、产业组织网络化、市场竞争复杂化特点明显,如何更高效地整合监管资源,如何更有效地控制监管成本,如何更大限度地提高信用信息的应用能力和实施效率成为较大挑战。

基础信用信息不完善。数字经济融合业务责任主体分散,不同监管领域缺乏纵向、横向共享手段,监管机构和市场主体需要重复采信,增加监管成本以及市场主体应对监管的时间和管理成本。

信用信息应用不足。信用信息应用目前更侧重于事中事后监管环节,缺乏事前信用评估应用,准入阶段难以识别信用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增加了后续监管成本。

信用监管能力不够。当前信用信息的共享和流转,大多需要人工报送,客观上存在时间滞后的问题,数据同步能力有待提升,准确性亦受影响。

区块链技术为信用监管效能提升提供新可能

区块链本质上是由多个主体参与的分布式数据系统,具备分布式、透明性、可追溯、防篡改、无须信任等特征,对信用信息的共享、应用、安全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

分布式存储技术保障信用信息协同互信。区块链支持信用信息共建共享,能解决社会信用体系长期以来面临的“信息孤岛”难题,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

智能合约技术保障信用信息应用的主动性。区块链可以自动完成信用信息应用流程,通过数学算法实现信用信息应用措施自动触发执行,便于监管部门主动、精准实施信用监管。

防篡改技术保障信用信息流转高效可靠。区块链确保记录过程单向不可逆且不可伪造,有助于提升信息录入效率,降低人工审核难度和成本。

“区块链﹢信用监管”模式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特性,有助于保障信用数据安全可靠,实现信用监管共治目标,进一步推动信息通信行业信用监管的精准化与智慧化。

实现事前信用评估预警。在事前准入环节,通过信息通信行业信用管理系统,以及其他行业信用共享系统上链,多维刻画市场主体及主要经营人员的“信用画像”,实现许可审批与实际信用水平衔接。

保障事中信用记录可信。在事中记录环节,将信用管理系统上链,将每次的违法违规处置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通过智能算法动态评估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按相关标准进行分类分级,及时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

提升事后信用惩戒效力。在事后应用环节,通过各行业信用共享系统上链,支持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实现多方联合惩戒措施自动触发执行,提升信用惩戒力度和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