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码即言论:从英国「大诽谤罪」到密码朋克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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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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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NetworkSociety   作者:顾紫翚,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环境科学硕士,法学博士


本文整理自中国美术学院跨媒体艺术学院网络社会研究所精修网络课程

就像指南针、火药和印刷术一样,互联网的出现不仅彻底改变了人类信息传递的方式,也从更深层次、更广领域促进了群体组织结构和意识形态的的变革。但是,我们今天所看到的互联网并非一蹴而就:从用于军事目的的阿帕网的诞生,到万维网的出现和普及,再到大规模的产业互联网的落地,除了技术人员之外,学术、商业、工业、政治等各行各业的人都在其中大显身手,共同塑造了当今的互联网。其中,立法者和法律工作者也在推动和引导互联网的发展方面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如主张代码应等同于言论,因为受到宪法修正案保护,以及要求使用者将修改后的衍生作品以同等的授权方式释出以回馈社会的著佐权等等,无不彰显了法律工作者的创新与智慧。

意大利著名历史学家和哲学家贝内德托·克罗齐曾说过,一切真历史都是当代史。通过系统的回顾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其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立法与司法上的演进,有助于我们认识文化与社会变迁的规律,总结提炼其中的经验与教训,无论是对我们应对当下的时代挑战,还是化解未来可能面临的困境,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第一周是讲了一些法律方面的基础,第二周讲的是一个比较简短的互联网史。今天我们开始进入正文的第一部分——第一修正案,今天的内容会跟下周的内容是一块。今天我们是要讲第一修正案,下周我们主要是讲第四修正案。

一般来说,很多人听到第一修正案的第一反应是言论自由,实际上,第一修正案除了言论自由,还包括一些其他的东西。全文是说:「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里面讲了 3 个概念,第一个说宗教自由;第二个说表达自由,因为出版自由最后实际上都是表达自由的一种;第 3 个说集会自由。这也是权利法案的第一条。我们今天主要是讲表达自由的概念。关于宗教自由跟集会自由,如果感兴趣的话,可以事后跟我提问题,这两块实际上也有蛮多蛮有意思的东西。因为虽然在美国是个所谓的新教徒国家,我最早去美国的时候,我也以为美国大部分人都是信基督教,后来比较好玩的事情是,我会发现那个地方居然有很多美国人是信佛教的。当然美国还有很多很奇怪的、乱七八糟的看起来跟邪教一样东西。

另外,今天我们主要内容讲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的概念,昨天我给大家看了两个案例,我们现在把这两个案例都写在这。第一个是关于 3K 党(Ku Klux Klan)的,一个是关于特朗普的。我也昨天跟大家讲了,我希望大家课前思考一下问题,我的课堂会提问。

案例一:

1964 年,种族主义组织 3K 党的一个分部领袖因在电视媒体上发表鼓吹暴力的演讲而被逮捕。他不仅在讲话中辱骂非洲裔美国人和犹太人进行,并扬言「如果我们的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继续压制高加索白种人,我们将采取某些报复行动」。

提问一:你认为这样的演讲是否应该受言论自由的保护?为什么?

案例二:

特朗普自上任以来,「推特治国」这一新玩法让他迅速成长为新一代「网红」。从推特攻击「假新闻」,到推特解雇国务卿,他的很多政策和外交事件都是通过推特宣布的。2018 年,7 位被特朗普在 twitter 上拉黑的用户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特朗普在社交媒体推特上屏蔽持反对意见的粉丝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提问二:

你认为特朗普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言论自由」?为什么?

Katt:

我们先看第一个,关于 3k 党的这个案例,我想问有多少人觉得这样的言论不受限制。为什么觉得这样的演讲是应该是受宪法保护,或者不受宪法保护?

学生 1 回答 :

我单纯觉得是违反最基本的人权平等了。怎么说?底线,我觉得它即使你保护言论自由也是需要有一定限制的。

Katt:

你的意思说如果有歧视性的言论,是不行的。我待会儿会讲一下这个案子到底是怎么判决的,但我想先了解一下大家的想法,当然我自己肯定也是觉得说这样的言论也应该是不受宪法保护的。但实际上可能真正的法律可能跟大家的思考不一样。

Katt:

我们再来看第二个案子,第二个案子是跟特朗普有关的。也比较好理解,因为特朗普是在推特上面乱发东西。被告也很正常,有多少同学觉得特朗普的行为违反了言论自由,违反了第一修正案,请觉得特朗普的行为违反的举手。我现在,要从没有觉得特朗普违反的这些同学里面抽一位来讲一下。

学生 2 回答:

老师好,我来抢答了,我会觉得更像是个人行为。他很难界定是否代表美国政府还是代表他个人,所以我感觉可能并不违反。

刚刚我们讲了两个案子,第一个 3K 党的案子,第二个是特朗普的案子,实际上这两个都是真实发生的案子。第一个是 1969 年发生一个案子非常有名,在美国的言论自由史上非常有名的一个案子,叫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Brandenburg v. Ohio)。先是俄亥俄州法院根据《组织犯罪防治法》把布兰登抓了起来,意思说你不能怂恿人家去犯罪。抓起来之后,判布兰登 1000 美元罚款和 10 年监禁。10 年监禁算是非常长了,1000 美元在当时也是非常大的数额,布兰登很生气,他把案子告上了最高法院。布兰登觉得这条法律违宪,凭什么他不可以讨厌黑人跟犹太人。1969 年 6 月 9 日,最高法院全体一致得出裁决,即俄亥俄州的此项法律违宪。裁决书指出:宪法保障言论自由,除非该言论是以煽动他人「即刻」地违法或产生「即刻」的非法行动为目标,而且该主张的确可能会煽动或产生这种「即刻」的违法行为。如果我在演讲的时候,比如说我现在在 zoom 这个平台上,我跟你们都说我要去干可能是一件犯罪的事情,这样子的言论,实际上是受言论保护的。但是,如果我真的站在召集了一群人,比如说我在一个仇人的房子面前,我跟你们说:这个人是坏人!我要怎么怎么样,这种可以产生「即刻」的犯罪行为,是不受保护的。实际上,这个案子把言论自由的边界变到一个非常宽的地步了。

第二个案子是 2019 年的一个案子,叫奈特第一修正案研究所诉特朗普案(Knight First Amendment Research Institute v. Trump)。奈特第一修正案研究所是美国非常有名的一个第一修正案的研究所。去年七月份做出的裁决,但没有打到最高法院,是美国的第二巡回法院上诉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如果公职人员出于官方目的使用社交账户的话,因为第一修正案的原因,他不能不让别人对他进行评论,最后特朗普败诉。当时司法部发消息说,对第二巡回法院的判决表示非常失望。但是我们觉得特朗普还是没有错的,反正当时还是不肯承认错误,这也可想而知。但是也有特朗普的支持者说,虽然他是总统,但是他使用他的账户的时候,虽然他会发表很多有关他职位的内容,比如说我要炒掉福奇,可能会发一些这样子的内容。实际上他说话大部分时间实际上都是在打嘴炮,自己玩自己的推特,这不能算是官方目的。也是有很多人觉得,当总统就不能随便用自己的推特,是把言论自由的边界缩小了。

今天我们主要是讨论两个问题,第一个,什么是言论的边界,这一块我会讲,言论自由概念到底是怎么来的;第二部分我会讲,代码是怎么变成言论自由的一部分。

首先,我想讲一下言论自由的起源。美国是第一个把言论自由明文写入宪法的国家。在美国之前,大家会讨论概念,但实际上,他们的宪法里面是没有言论自由。但是,美国是第一个把言论自由真的明文写入宪法的国家。

为什么美国会把言论自由写入宪法?实际上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背景。背景追溯到最早的话,要从英国的普通法里面的大诽谤罪开始讲起。最早的时候,美洲还没有被殖民之前,英国是有一个罪名叫「大诽谤罪」,一切伤害统治阶级名誉、导致社会不和谐的虚假或错误的新闻或表述均可受刑事惩罚,无论言者是平民还是统治阶级内部成员。

当时引入大诽谤罪的原因,不是惩罚假信息的传播,而是要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因为当时平民是不可以说任何国王和贵族的坏话的,詹姆斯一世的时候,大诽谤罪成为了一个英国刑法的一个核心。


伊丽莎白一世时期,有位很有名的法学家爱德华·柯克爵士(Sir Edward Coke)解释了为什么诽谤要入罪。他讲了三个原因:第一个,对于私人的诽谤会招致复仇,破坏社会和谐,应当严惩;第二个,对于贵族和官员的诽谤则罪加一等,因为它不仅会破坏社会和谐,而且会危害政府的威信;第三个,是比较重要的,即便所谓的「诽谤」被证实不是虚假言论,出于维持社会稳定、维护政府威信的考虑,仍然可以予以惩罚。

就算你说真话,比如官员真的贪污,结果最后事情查出来是真的,那你损害这种威信,很没面子。当时在英国的刑事诽谤罪里面,言论的真实性是不作为脱罪理由的。你说的是真的,你也没办法脱罪。因为那时候也是国王跟贵族当道,所以平民也没有多大机会去在法庭上面辩称,说因为我说的是真的,所以,你应该不给我治罪。

到十七世纪末的时候,英国的殖民者横跨大西洋来到北美。在北美的东海岸建立了第一个殖民地弗吉尼亚,当时是为了维护对美洲殖民地的统治,压制北美本土势力的发展,一些商人和地主的兴起。英国人在殖民地也引入了类似大诽谤罪,一个罪名叫做「反煽动诽谤罪」,为了打击政治意见,不可以反对英王。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面,发生了一个非常有名的案子,叫皇家诉曾格案(The Zenger Case)。不仅是美国殖民时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公众舆论权诉讼案,也被誉为美国争取独立与自由的史诗开篇。这是当时非常大的一个案子,我现在来讲一下它的背景是怎么样的。

1731 年,英国驻派殖民地的总督病死了,按照英国与殖民地的行政传统,民选的众议院院长,当时的共和自由党领导人范达姆,他依法出任代理纽约州的代理总督。隔了一年之后,英国国王又委任了一名英国人,威廉·科斯比爵士 (Sir William Cosby),名声非常差。所谓非常腐败的官员,他最擅长的事情结党营私,拼命的捞钱,他上任之后做的第一件事情是跑去找范达姆要钱,为什么?他说你说我的代理,总督的薪水你本来不应该拿的,你应该把你薪水分我一半。范达姆认为他是合法合理地当代理总督的,位置又不是抢来的,我凭什么把钱分一半。他也知道科斯比名声非常差。他跟科斯比讲,你如果把你在英国贪污腐败的钱全吐出来,我把我的钱分一半。两个人当时撕破脸了。他当时把范达姆告进当时的纽约那边的最高法院,当时最高法院没有受理案件。科斯比觉得,你们这些本土派不听我的,就以英王御史的的权力,把最高法院的院长撤下来,提拔了自己的亲信上位。最高法院的院长撤下之后很生气,觉得英国人怎么这样子。他联合了范达姆一起,还有本土派的一些文人,和一个德国移民曾格,开创了一个报纸,叫《纽约新闻周刊》(New York Weekly Journal),只干一件事情,基本上做抨击英王派下来的人腐败、贪污。

当时的纽约除此之外只有一份报纸,叫做《纽约公报》。它是一份倾英的报纸,主要的工作是为总督歌功颂德的。科斯比他看到《纽约新闻周刊》刊登的文章之后,非常生气,因为他平常被人吹捧惯了,他就把曾格抓了,也把当时出版的纽约新闻周刊全都收集起来,放到广场上烧掉。这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轰动。相当于倾英派跟本土派之间,闹出非常大的矛盾。科斯比只知道说《纽约新闻周刊》刊登说他贪污腐败的文章,但文章全是匿名写的,所以他不知道作者是谁。虽然他心里可能隐隐觉得说这肯定是以前炒掉的最高法院院长找人写的,但是因为没有证据,所以他只能把创办人曾格告上法庭。告上法庭之后,曾格请了一位非常有名的律师安德鲁·汉密尔顿(Andrew Hamilton)替他辩护。

安德鲁·汉密尔顿提出了三个原则。第一个原则,诋毁官员的言论无论真假,都构成诽谤,是绝对是错的,人民有权批评,你做的不好,我有权批评你,虚妄与污蔑加在一起才构成诽谤,这重新定义了什么是诽谤罪。

第二个原则,陪审团应该有权进行事实判断,更有权进行法律判断,这重新定义陪审团,当时陪审团只能进行事实判断,什么叫事实判断?在刑事案件的时候,比如原告说犯人穿着红色衣服,犯人他自己说我当时穿绿色衣服,所以我不是犯人。他会要求陪审团来进行这种事实判断,到底谁说的话是真,他是不可以进行法律判断的。说陪审团不能说法律是恶法,我不根据此进行判断,不能这么做的。他提出一个概念,陪审团有权做法律判断。就是说如果法律不好的话,陪审团有权不根据法律进行判断。当时的法律不能批判官员,安德鲁的意思是说这是恶法,所以陪审团有权说这条法律有问题,我不根据这条法律 d 进行判断。

第三个原则,确定了出版自由是一种基本权利,是一种所有自由人都应该拥有的权利。这种权利让人可以在受到伤害的时候发出不平之声,人们有权公开抗议滥用权力者的行为。如果人民不能表达自己坚信的价值观,会失去自由,助长压迫人民的力量,甚至摧毁国家。这是当时律师的原话,讲得非常愤慨。也在法庭上引起了非常大的轰动。因为当时北美人去看,实际上被英国人压迫惯了。当时听得都非常愤慨,最后没有办法,只能判曾格赢了。这个案子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北美关于言论自由的第一案。

基于这个事件,当时美国在制定宪法的时候,写权利法案的时候才把言论自由写入宪法。之前吃过没有言论自由的亏,所以一定要保证人人都可以发声,说出自己想说的话,不可以对报纸进行审查。大家听了这个之后可能会觉得很美好,宪法里面都写了言论自由。但实际在美国整个发展的历史上,有好几次大规模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的时期。

第一次限制言论自由是在美国法国交战之际(1798 年)。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了,针对外国侨民和本国公民的法律,叫做《关于处置外侨跟煽动叛乱的法令》。其中惩治煽动叛乱的法令,主要针对的是美国公民,里面说任何人不得撰写刊印,口头表示或者出版反对美国政府或者国会任何议员,或对总统的任何不真实的丑闻和恶意的文章跟言论。简单来讲说你不能批评参议院和众议院,你也不能批评总统,这就跟现在完全不一样了。如果你批评了参议院跟总统,你被抓到了,要被处以 2000 美元以下的罚款,跟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当时 2000 美元是很大一笔钱,坐牢两年时间也蛮长的了。这是一个对言论进行大规模控制的一个时期,当时主要是因为要打仗,还有联邦党跟民主共和党闹掰了,也是因为党内斗争,所以才通过了这条法律。

第二次限制言论自由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美国政府先后颁布了《间谍法》(1917 年) 和《防治煽动法》(1918 年)。因为当时美国加入第一次世界大战。政府通过这几部法律的目的就是要压制国内反战的声音,或者是美国国内的德国移民的声音。

第三次限制言论自由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第二次红色恐慌)。这段时间通过了许多限制言论的法律,比如说《蒙特-尼克松法》(全名是《颠覆活动控制法》,当时的法案都是按照提出议员的名字命名的)、《史密斯法》(《外侨登记法》)、《麦卡伦国内安全法》,目的是为镇压工人运动,批评政府的美国共产主义者送进监狱。


我发现只要美国一有国内矛盾拼命甩锅,就开始控制言论了,跟现在的剧情一模一样。反正只要国内有矛盾就甩锅,那反正不是我不好,那肯定别人不好。第二次红色恐慌也导致了很多美国人开始不信任政府,因为国内这种反共情绪,引发了大家很熟悉的美苏争霸、朝鲜战争和越南战争。越南战争把美国弄得很惨,不仅输了,而且死了很多人,耗费很多精力,之后还引起了一系列的诉讼。那时候美国国内也开始出现,民众也开始觉得不是共产主义不好,是我们的政府不好。很多人开始意识到,政府也可以做出愚蠢的决定,对政府非常不信任。

此时又发生了一个非常有名的言论自由的案子,也是当时非常大的一个案子。这个案子是美国民众开始不信任政府,开始反思越战之后,导致的一个案子——《纽约时报》诉合众国案(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我不讲案子的细节了,因为比较复杂,今天浪费比较多时间,我会把我的笔记课后发给大家。

《纽约时报》诉合众国案是跟越战有关的案子,当时尼克松政府的那个国防部长麦克纳马拉 (Robert S. McNamara)。他为了去检讨越南战争的教训,他找人组织了一个越战历史专题组,收集了几十年来各种各样的资料,汇集成了大概七千多页的一个研究报告。当时是政府的绝密文件,也被称为「五角大楼文件」。但不知道为什么,可能是中间有人泄密,像斯诺登那个事情,文件被泄密给《纽约时报》。当时,大家已经开始反思越战了,觉得要好好想一下我们在越战里面犯了什么错误。《纽约时报》在收到这份文件之后,觉得美国政府是在欺骗美国人民,就把文件刊登出来了。政府很生气,因为刊登的是绝密文件,怎么能够把这些东西放出来,让别人知道政府在战争里面做了多少坏事,政府还怎么维持良好形象。于是尼克松政府以触犯「联邦间谍法」为理由,将《纽约时报》告到联邦地区法院,法官也下达命令说你不能发这些材料,因为这是政府的绝密文件,当时已经有很多人在关注这个事情,可能也有别的国家的人,所以政府和法院都觉得,怎么能在全世界面前损害美国的威信。但《纽约时报》认为,我们是媒体,我们也对政府有审查权,我们有权监控政府做的对不对,我们对政府做出批评,再说你们是真的做出不对了。于是,将这个案子告上了最高法院。

1971 年,最高法院的结果是 6 比 3,案子最后打赢了。打赢之后,这些新闻从业者都非常开心,当天的头版头条都是这个消息。我找到的当时的报纸头条,差不多是下面这个样子。


因为越战和一连串的事情,很多人开始意识到政府也可以做出不对的事。美国的民众对于政府也开始极端地不信任。那时候互联网共享协议才刚刚开始,掌握这种技术的计算机、科学家,跟一些黑客,都开始研究如何通过加密进行信息交互,以及身份认证,来防止政府控制跟监听,最终自动化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甚至取代部分政府职能。密码技术的民用化,主要是三位来自麻省理工学者,它们将 RSA 加密算法发表在了《科学美国人》杂志上,使得所有人有可能利用 RSA 加密算法在军方和政府的眼皮子底下秘密地通信。相当于是只要懂技术的人都可以用它进行秘密通信,相当于是密码技术民用化的开始。

最早的时候密码学技术主要是在由政府跟军方掌握,民用化之后,政府很恐慌。当时用了各种手段,又立法又威胁着学术出版商,包括当时这 3 位密码学家也受到了一些威胁和直接的警告,说不能发这个东西,因为你如果发布在期刊上面,那别的国家的学者、间谍都可以看到。那这样的话,我们没有办法保护我们的国家。当时美国政府还出了一个公告,他原文是这么说的,不加限制的公开讨论密码学,会引发具有现实性跟致命性的危险,它将严重地削弱政府传输情报的能力,也会严重削弱政府从敌对团体的威胁下,保护设施国家安全的信息的能力。所以政府的理由是,我要保护国家的安全。但美国民众因为越战的事情,已经对政府完全失去信心了,所以肯定不信的。这种懂技术的人更不信,懂技术的人更知道他在干什么事情。

于是,有了密码朋克运动。这期间发生了很多有趣的事情,比如当时一个非常有名的密码学家大卫·乔姆(David Chaum),他就发布了一篇影响非常深远的论文,题目也非常有意思,叫《SECURUITY WITHOUT IDENTIFICATION:TRANSACTION SYSTEMS TO MAKE BIG BROTHER OBSOLETE》。简单来讲,用了这个东西,政府没有办法监控你了。他在这篇文章。他也提出了几个我们现在才慢慢开始意识到一些问题,比如说数据挖掘能够提取的民众隐私,这是我们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


在这篇文章里,他也提到说无所不在的监控会造成寒蝉效应,意思说因为大家都担心这种监控,所以开始不敢谈论一些事情。他还说到中心化系统比较容易受攻击,造成数据泄漏。我们最近也经常遇到,前段时间微博刚泄露数据。反正这篇文章,对这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去读一读,因为文章内容本身非常有意思,这题目也写的很有意思。

接着刚才的说,美国国会当时觉得,因为这帮搞技术的人的锅,所以导致我们国家安全受到威胁,实际上是他们没有办法监听了。于是,他们就通过了两部非常有名的法律,1976 年的《武器出口管制法案》及其施行条例《国际武器贸易条例》 (ITAR),阿祸害武器出口商必须向联邦政府登记并取得许可证,才能出口武器。为什么这个跟密码学技术有关?因为当时如果你在加密技术里面使用的密码是超过四十位的,都算是武器,所以你只要出口,都归美国国务院管。

1979 年又通过了一个出口管理法(EAA),规定美国商务部可出于国家安全、外交政策和供应短缺的原因对出口进行控制,归美国商务部管。商务部它又制定了一个新的清单,主要管的是一些是那种既可以商用又可以军用的,这有很多,比如说像监控设备,像大疆的无人机这种东西,你又可以个人用,在某种程度下你自己对它进行改装之后,你也可以去军用,这种东西归商务部管。当时定了十六个项目,密码学技术也是包括在里面。

虽然政府一直在对密码学技术进行监管,但是所谓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当时民间也有很多懂技术的人,而且比政府这里面那部分人多。1991 年,最早的一批密码朋克之一,Philip R.Zimmermann 在互联网上免费发布了一款名为 PGP 的邮件加密软件。

Zimmermann 当时住在科罗拉多,是个普通的工程师,还是个反核运动者。那时候大家很担心说哪天美俄之间可能会发生核战争,Zimmermann 除了做工程师之外,他业余时间基本上是用来参加反核相关的活动。有一次他在公共场合举行和平的反核示威运动的时候,被政府抓了。原因可能类似那种中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抓可能还好,但是他被抓了之后上庭。到了法庭上之后,他发现当时公诉人员提交的证据,居然有他跟别人的邮件来往、通话记录。虽然 Zimmermann 是个工程师,他可能有想过政府在监听我,但是真的在法庭上,才发现把你的通话记录跟邮件来往扔到你面前的时候,是很惊讶的,没有想到政府真的做的这么过分。这件事情给他造成心理创伤,又很生气,所以他出去之后,下定决心要发明一个加密软件。

他出来之后花了一段时间,开发了 PGP 的第一个版本,在 1991 年的时候,PGP 的第一个版本被在网上公布,供所有人下载。他还把 PGP 给了周围的一些参加这种活动的反核分子,让大家不用担心政府监控。结果他的一个朋友把它放到专门放源代码的一个网站,他朋友把帖子标记为了仅限美国。当时他可能也有一点这样的担心,所以没有想说要让外国人下载这个软件,但是你光贴一个标签在那个实际上是没有用的。比如我是美国人,我把代码下载好后以邮件的形式发给外国人,反正到最后 PGP 肯定不止在美国,而是发给了世界各地的人。

PGP 属于前几个的能够供公众使用的一个加密邮件系统,所以传播得很广泛。后来被美国政府知道了,想着怎么能够把这么机密的技术给外国人?PGP 当时是使用的是一百二十八位密码,当时武器出口的要求很低,四十位而已,如果按照那个美国国务院当时的标准,它是标标准准的军用品。所以美国商务部找 Zimmerman 说你要把它撤下来,不要再发了。Zimmerman 他不信任政府,而且撤下来也没用,就算把那个帖子给删了,很多人已经有一份 copy 在电脑里面了,没有办法阻止他的分发。所以 Zimmermann 没有按照美国政府的要求这么做,但是美国动用了一些手段,把东西撤了下来。Zimmerman 很生气,他当时想了一个招数,他通过 MIT 出版了一本书,直接把 PGP 的源代码印在里面。因为书本可以出口,直接把书寄给那个想要用 PGP 的人。你买了这本书之后,可以把代码扫描到电脑里面,稍微处理一下可以用了。因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人人享有言论自由,不可以不出版这本书。美国政府也很懵,也没有法把书当成武器对待。最后迫于无奈,撤销了对 Zimmerman 的指控,没有找他麻烦。如果大家感兴趣的话,还是可以在亚马逊上买到这本书。这个图就是第一版出版的样子。实际上这件事也影响了很多人,影响了他之后的密码朋克运动,其中的一个案子,最终导致了「代码即是言论」的判决。


这个案子叫做伯恩斯坦讼诉合众国案。Zimmerman 他的整个调查是 1996 年结束的,伯恩斯坦讼诉合众国案是 1996 年开始的,案子一共打了 4 年。开始打的时候,伯恩斯坦才从那个加州伯克利毕业,打完的时候,他已经是那个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的一个教授,打了非常长的时间。

伯恩斯坦当时还是伯克利的一个学生,他是做密码学研究的,博士论文写的这方面的东西。他当时开发了一个加密系统,主要包括 3 个内容,一个是一篇论文,一篇关于伯恩斯坦的一些分析数学公式的论文,包括两个用 C 写的计算机的计算机程序。我知道有很多人写计算机论文,喜欢把代码附在论文的后面,我自己也喜欢这么干,实际上他当时也是这么做的。最后是有一个说明,教大家怎么用这两个程序的。


伯恩斯坦当时想把他的一些想法之类的发表在学术论文上面。密码学圈内可能大家都比较熟,所以他也可能听说了 Zimmerman 的事情。他觉得说我如果要发布东西的话,我是不是也要问美国政府要申请。他就跟那个国务院提交了一份申请说我要出版东西,国务院说不行。当时伯恩斯坦就想,我只想跟我的一些同好进行和平的学术交流,为什么你不让我出版我的论文?他就找了电子前哨基金会,把案子告上加州东区的一个法院。收尾的时候是 1996 年,当时在那个加州东区已经判他赢了,已经裁决代码是言论。那个判决不是很有意思,所以我也没有叫大家读。

比较有意思的是,美国政府不服,所以把案子告上了第九巡回法院,当时以二比一判伯恩斯坦赢了,这法官他说了一句我觉得是那个判决比较经典的一段话:「密码学家用源代码来表达他们的科学思想,就像数学家用方程式或经济学家用图表一样……根据这些考虑,我们得出结论,加密软件,其源代码形式和在密码学领域的应用,出于第一修正案的目的,必须被视为具有足够的表达性,因此适用禁止事前限制原则。」

翻译一下,说程序员是可以用代码来交流的,所以源代码是具有足够的表达性,它可以传达一个人的思想,所以受第一修正案保护,而且适用于禁止事前限制的原则。

它不是直接说因为受第一修正案保护,你想干什么干什么,不是这样的。禁止事前限制原则,简单来讲,如果记者要去采访,你不可以阻止我去采访他,但是我采访他之后,我这文章发布出来的时候,你觉得我这文章里面写的有什么问题,你还是可以告诉我,这个叫禁止事前限制原则。

当时是出于这一系列考虑,巡回法院判决说是代码是属于受保护的言论。这个概念现在应该大家都能想通,但是那时候懂信息技术的人还不多,包括当时的法官。就算是现在,在美国这些法官里面有过这种技术的背景的人还非常少,当时就更少了。至少在技术计算机科学领域是个非常大的案子,它也促成了一系列事情的诞生。这也是为什么各全世界各地的程序员现在可以在 github 这样的网站分享代码。这些原来是不可以的,因为原来很多代码,那个只要你的代码可以被改为军用,你都是要受限制的,你不可以把这些东西发到网上去。因为这个判决,所以全世界各地的程序员才可以在网上进行愉快的交流。

这案子非常有意思的一个点,因为当时法官判决说只有源代码是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但目标代码是不受保护的。解释一下,目标代码就是 01010101 这样,这是不受保护的,因为人读不懂。如果人有一天能读懂目标代码,那么那个时候也会有对目标代码的保护,但现在是只有源代码的可以受保护。那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事,因为如果有一天,像有些科幻电影里面一样,机器人会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普通人会在大脑里植入芯片可以跟机器人交流。如果这样的情况真的发生,那么目标代码也会变成受保护的言论。

2000 年打完这个案子之后,美国没有再没有发生过类似的案例。前年的时候,代码即是言论,又被重新提出来,因为区块链。当时有一个非常有名的去中心化交易所,他那个代码写出来是自动运行的,没有管理者。当时美国政府要起诉那个写代码的人,也是名义上的所有者,说你随意运营这样子一个交易所,违反了美国证券法。因为在美国你运营这样子的一个交易所,你需要去申请交易所执照,他肯定没有申请。电子前哨基金会当时就帮他回了一封信,他说基于伯恩斯坦讼诉合众国案的判决,我们觉得,这种去中心化的交易所是自动运行的,不受人为控制,这种情况下,因为代码是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所以没有违反美国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案子。

今天差不多讲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