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看涉虚拟货币类犯罪治理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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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诗巍

文章转载来源: 邵诗巍

2024年6月12日,上海检察发布了《2023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及相关案例。其中提到:

外汇类和非法支付结算类犯罪手法翻新,利用“虚拟币”跨境转移资产风险隐患凸显。

邵律师在既往的文章中也提到,涉及虚拟货币类的非法经营罪表现为“支付结算型”和“买卖外汇型”。对比2021年~2023年上海检察发布的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可以纵向感受出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惩治力度。

文 | 邵诗巍律师

01、近三年来上海检察发布的非法经营金融类犯罪纵览

《2021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中提到,非法经营类金融犯罪呈现出“通过虚拟货币、游戏充值卡点等中间工具’搭桥’,实现多层级跨境货币兑换”等特点。

也就是说,电商平台不仅仅被不法分子视作“洗黑钱”的工具,也会被用作换汇,因此白皮书中总结为,电商平台演变为“刷单及非法支付结算双向获利型犯罪模式”。

《2022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中提到,非法经营类金融犯罪案件数量继续多发,作案手段也在不断升级,逐渐形成产业链,并且导致一部分合法经营主体也因此被牵连。

 

 

 

 

在2024年6月12日发布的《2023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中,特别强调了利用“虚拟币”跨境转移资产的隐患。

并且,白皮书中针对此类问题也提出相关建议,例如,推进新兴领域立法,研究对金融业务的境内外机构监管,加强对利用新技术、新业态实施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分析研判,加大对金融犯罪链条上资金、技术、中介等关联人员的追诉力度。

02、一些思考

从近三年来上海检察发布的白皮书当中,可以看出,非法经营类金融犯罪一直都是司法机关的重点惩治案件类型,此类黑灰产也已经形成规模化的产业链条。

利用虚拟货币变相换汇,进行资金支付结算,从而达到跨境转移资产之目的,这在实践中,多年来全国各地司法机关都持续发布过多起类似案例。但在今年的白皮书当中,此类犯罪行为仅用“风险隐患”来表述,是不是有些轻描淡写了?

2023年12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山东青岛发布了一起案件,破获的涉案金额高达158亿元,涉及全国17个省及直辖市的特大地下钱庄案虚拟货币案件。

2023年12月27日,最高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涉虚拟货币典型案件。

2024年4月7日,北京警方破获20亿虚拟货币连环案。警方经过清点,该案件共涉及资金超过20亿元,用于非法交易的虚拟货币钱包达到十余个。

2024年5月16日,成都公安也发布了一个虚拟货币案件,破获一起涉案金额138亿的地下钱庄洗钱案。

另外,白皮书的建议中提到,“加大对金融犯罪链条上资金、技术、中介等关联人员的追诉力度”,推进立法、研究监管、加强分析……等表述似乎能感受到司法机关对涉虚拟币类跨国犯罪的“无力感”。

从2013年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今,已经十余年了,除了每隔几年发布的通知、公告、风险提示等外,并没有更高位阶的法律、行政法规之类的文件出现,保守估计,在未来几年可能也很难出现,虚拟货币司法处置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现实层面上的困境。

为什么建议中提到加大对“技术”、“中介”等关联人员的追溯,那是因为服务器和主犯等人员一般都在国外,虽说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域外犯罪规定了属地管辖、属人管辖权,但相较于美国对他国长臂管辖的霸权主义,我国本着尊重他国主权的原则,对于跨国执法一直以来还是比较消极的态度,另外一个原因是,这些幕后人员是真的很难抓到。

肉身在国外的主犯抓不到,那就抓国内提供技术支持的,介绍业务收取手续费的(根据邵律师近年来办理的刑事案件,此类人员确实抓的不少),非法经营罪、帮信罪、掩隐罪等,总有一款可以适用。

03、鲜活的案例

在《2023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发布的同时,上海检察也发布了9个案例,本文讲2个典型案例(确实很典型,都是在实践中的高发案件类型)。

1、詹某某等非法经营案(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詹某某并无支付结算资质,且明知相关资金来源涉赌涉诈,收购空壳公司与上海H公司(具有互联网支付结算牌照)合作,对接上游赌博资金通道及下游虚假商户结算通道,从事非法资金结算业务。经查,涉案账户结算涉赌资金人民币40余亿元。

邵律师评析:

在上述2022年白皮书中也提到了,“部分合法经营主体也卷入非法经营犯罪旋涡”,获得互联网支付结算牌照并不容易,且H公司支付业务流量近千亿,实无违法犯罪之必要。但“家贼难防”就是这个道理,企业高管与公司客户之间合作的合法合规性,H公司也确实是疏于监管了。本案的发生也正是因为H公司业务拓展总监杨某的配合,明知詹某某从事非法业务,仍帮助其注册商户,规避H公司对涉案商户的日常监管,防止涉案商户因从事非法资金结算业务被关停降额。

2、肖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肖某使用境外加密聊天软件与上家沟通,为上家转移犯罪所得钱款。具体的资金流向为:肖某联系U商购买USDT并支付至上家指定账户,上家收到后将对应金额的数字人民币账户发给肖某,肖某再安排“车手”汪某等从ATM机上将钱款取出。另外,肖某还自行注册了数字人民币账户供上家使用。

通过上述方式,肖某从900余个数字人民币账户中取现1000余万元,其中80余万系涉诈资金。

邵律师评析:

该案是利用数字人民币洗钱第一案。本案的特色就是不被我国承认法偿性的USDT虚拟货币与央行推出的法定数字货币数字人民币“联动”了。其他倒是与涉币类洗钱犯罪无异。

写在最后:

纵向对比3年来上海检察发布的白皮书,以及结合邵律师的日常办案经验可以看出,我国对涉币类洗钱犯罪以及涉币类非法经营犯罪的惩治一直在持续。

从普通人的角度出发,要尤为重视今年白皮书中提到的“加大对金融犯罪链条上资金、技术、中介等关联人员的追诉力度”。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以避免自身沦为他人违法犯罪的“白手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