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黑板:《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开启监管“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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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1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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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规定》的正式发布,距网信办于2018年10月19日发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不到三个月,体现出我国对区块链行业和相关活动的立法制规和监管方面的积极态度。

区块链工场创始人于小镭博士认为,出台《规定》是网信办在明确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和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健康发展,规避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风险,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使用、管理等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以下是区块链工场对《规定》重要内容的梳理和简要解读。

一、明确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概念

根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区块链工场解读:该概念下,为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作支持的底层技术必须是区块链技术。因此,单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区块链媒体(包括网站、App、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等),并非《规定》所规制的范围。而像币乎、赞我、YOYOW这样利用区块链技术来提供和分享内容的媒体平台则会落入这个概念。

二、明确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范围

根据《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划出了一个较宽泛的范围,带有“信息技术服务”字样又与区块链相关的机构或组织,都有可能被纳入监管范围内,包括涉及提供数字货币交易信息发布的、加密数字货币存储的、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媒体信息发布的、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App等区块链项目、区块链技术提供方、区块链钱包、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等主体。

区块链工场解读:自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委发文,对首次代币发行融资(ICO)进行了定性并叫停后,国内不少区块链企业为了躲避监管,将代币发行融资等行为转战境外,采用了“境外设立实体发币上链 + 境内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的模式。但《规定》生效后,这种操作的合规性将受到考验。根据《规定》明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公司,只要是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了技术支持,也可能被认定为“信息服务提供者”,因此也应当注意遵守《规定》的各类要求,及时进行合规。


三、明确安全责任

《规定》从多个角度对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安全责任作出要求。包括,

(一)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内容安全管理责任

《规定》第五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落实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技术能力

《规定》第六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必须的技术条件和能力,对于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须作即时和应急处置。

(三) 安全评估

《规定》第九条规定,在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上线需要安全评估。

(四) 安全隐患的整改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达标后方可继续提供服务。

四、实施备案管理

《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实施备案管理。备案管理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包括,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备案信息;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对备案信息审查职责;备案信息应及时变更和注销;备案编号应在网站和应用程序上如何标注;备案信息定期查验等相关事宜。

五、《规定》与《征求意见稿》的区别

《规定》与《征求意见稿》总体区别不大,除了在条文顺序和表述上做了一些调整之外,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 年审改为定期查验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了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实行年度审核,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规定》将年审改为定期查验,仅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相关信息。我们理解,这一改变为监管留下了更灵活的空间。

(二) 删除特殊行业前置审核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基于区块链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在《规定》中,该等特殊行业前置审核要求被删除。我们理解,该等特殊行业前置审核要求在《征求意见稿》中的提出,主要是参考了国务院于2011年1月8日发布生效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由于通常区块链信息服务亦会通过互联网,那么也自然会落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监管,且其效力级别更高,因此无需再在《规定》中对该等要求进行重复规定。


六、拥抱监管 共建良好产业生态

针对《规定》的出台,区块链工场创始人于小镭博士认为: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技术,其发展过程经历了从默默无闻到全民热议,再到回归理性的大起大落,如何通过监管对区块链技术进行引导,将其应用到具体的经济场景中,是所有关注区块链发展的人们非常关心的问题。《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制定,是我国对于区块链监管从无到有的一个转折点,随着监管的落地,将会对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规定》的出台让区块链信息服务者将承担管理者角色

《规定》第5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从用户注册开始就需要对用户的注册信息进行审核,《规定》第8条规定了对用户的实名认证是用户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前提。《规定》第6条明确要求其需要具备技术能力应对应急发生的发布的法律禁止的信息。这些规定都和传统的信息服务管理一样,要求信息服务提供者承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对信息服务使用者的管理职责。在行政处罚的设置中,违反对使用者管理职责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会被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通过立法倒逼区块链行业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基于其区块链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避免因未履行管理义务而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使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成为区块链行业的“执法者”,大大减少了行政机关行政监督检查的压力,也能从根源上减少区块链违法行为。

《规定》支持和引导区块链行业健康发展

《规定》中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对区块链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提交网信办进行安全评估,对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安全评估,对于不符合安全评估要求的新产品、新功能、新应用将实行事前整改,从行政角度事前遏制伪创新,遏制违法行为,包括区块链中虚拟币及TOKEN等,也包括在区块链创新过程中出现的ICO等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伪创新。备案评估制度将对区块链创新从根源上进行管理,将会使合法前提下的区块链创新逐步发展壮大,抑制或打击以变换形式规避法律规定的伪创新行为活动。因此,《规定》的实施将会对区块链行业产生巨大的影响,也将逐步规范区块链行业创新活动,真正做到真“创新”。


《规定》标志着区块链“监管时代”的来临

《规定》的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国对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管时代”的来临。区块链作为一项新兴技术,具有不可篡改、匿名性等特性,在给国家发展带来机遇、给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技术本身是中性的,从立法者的角度,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及时制定出符合发展现状的法律法规,有利于弥补立法的滞后性这一弊端;从区块链行业的各类参与者的角度,对于新法新规的出台,需要及时依规进行自查和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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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出台对在行业内真正做事的人是利好消息。《规定》比较严谨,内容也较全面,宣示了国家对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态度:区块链不是法外之地,需要进行立法规范和监督管理。《规定》出台对于中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将有利于区块链持续健康发展,形成良好的产业生态。我们相信,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行业应用的深化和细化,未来将会有更多针对区块链行业和相关活动新法新规不断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