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锌财经 作者:海宁
12月7日,大雪。但对区块链从业者来说,他们的冬天,来得更早一些。
ICO被禁,币圈熊市,投资人选择观望,区块链小企业面临着资本寒冬。不少区块链项目方虽带着困惑,心中或许还有一丝蠢蠢欲动的火苗。不过,这丝火苗很快被掐灭了。
6天前,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霍学文公开告诫,在北京开展STO相关活动,将被政府视同非法金融活动并予以驱离。随即,北京互金协会发布了《关于防范以STO名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提示》的公告。
尽管从形式上看,这只是个人表态与行业协会提醒,但透露出来的信息很明确,在境内从事STO活动需要承担法律风险。
相似的故事不断上演。
去年9月4日,央行等7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正式叫停包括ICO在内的代币发行融资。这是区块链行业发展的转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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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后的STO风险提示公告,令区块链创业者再度心寒,投资人望而却步。
即便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了一些STO项目合规的案例,国内也针对STO也进行了一番热议,但谁也不敢轻易触碰监管红线。与ICO一样,未经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公开融资,可能会被定性为非法集资类犯罪。
STO受到广泛关注,因为它切中了区块链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痛点。备受煎熬的企业主们四处寻求出路,币改、链改、STO的接连登场,印证了这一群人的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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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火币区块链研究院数据,今年6月区块链行业一级市场共有54个项目宣布获得资本投资,7月这个数字为52个,而平均融资金额也从6月份的1454万美元大降至488万美元。
目前在国内STO还未被禁,但投资者不禁要问,在资本寒冬下,STO还能如何在国内施行?在国内从事STO又将面临怎样的风险?项目方又将如何在海外通过STO融资?
12月6日,锌财经举办了本月第一场区块链主题分享活动,锌财经创始人潘越飞邀请了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颖刚。钱颖刚从专业法务人士的角度对上述问题作出解答。
ZN
STO在境内的前景如何? 在国内进行STO是否合法?
钱颖刚
其实不管是ICO、IMO、IFO、STO,本质上来说,都是以通证为载体进行的商业融资行为。ICO更侧重于发行人的自律管理,STO更侧重接受监管进行通证发行,从这种角度来说,STO有着积极的一面,也代表着通证融资在经历了前期的野蛮生长后,开始积极拥抱监管,以更透明、公开的方式来寻找发展。
在我国,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融资活动,实质上属于金融业务的范畴,而金融业务在国内就是持牌业务,应当受到央行、银保监、证监会等部门的严格监管。我认为,STO在国内存在的合法性前提,是必须获得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这是合法性的前提。
从现有的法律文件以及监管层传递的意思,STO极有可能会被认为是一种变相的ICO。当然,是不是构成非法集资类的犯罪,还要具体分析。但有一点是明确的,未经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公开融资,有巨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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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N
企业能否在律师指导下在国内合规地进行STO项目?
钱颖刚
STO的模式主要分为权益性资产的证券化和通证发行两个层面,STO的合规也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如果在国内进行STO,就是将境内的权益性资产进行证券化,映射上链后进行通证发行,整个闭环在国内完成,毫无疑问是违法的。擅自发行STO,轻则面临取缔或其他行政处罚,重则有刑事风险 。
另一种操作,可以通过海外架构的方式,在发行目的国按照该国的监管制度进行通证融资。我认为这存在合法化的空间。
但境外STO的模式要注意司法管辖权的边界问题,做到即满足发行地的募集合规要求,又不触犯国内刑事犯罪的底线。
ZN
在境内从事STO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钱颖刚
对项目发行方或从业人员来说,可能涉嫌的一些刑事风险。
跟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六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第二个容易触碰的高危罪名是非法集资类犯罪,一般指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两个罪名其实在94公告里有提到,区分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在国内面向公众公开募集资金,许以利诱或承诺回报,涉众,有可能涉嫌这两个罪名。
第三个容易触碰的高危罪名是非法经营罪。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保险业务。
量刑方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擅自发行股票是5年以下。
ZN
国内区块链项目有没有什么合规的融资途径?
钱颖刚
中国也有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目前国内有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股转系统(新三板)、地方性股权交易所、Q板等全国性或区域性的融资交易平台。此外,传统的VC、PE投资也是融资的途径之一。其实中国最缺的是初创型企业的融资,因此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一直解决不好。
ZN
境外STO项目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钱颖刚
境外STO项目,首先面临的风险是司法管辖边界问题。现在STO的监管方式还处于不断的摸索中,但有几点是必须要注意的:
一是美国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是全球较完善的,如果发行人在发行中存在欺诈或隐瞒,或者操纵市场等行为,投资者可以要求返还投资款,要求赔偿的权利,即使发行人主体在美国国外。
二是STO发行后,交易所和发行人要持续接受监管的要求。除了要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还有可能面临所在州的监管。
三是基础设施的安全性,无论是区块链底层还是智能合约,其实还是存在不少的安全漏洞,也可能引发赔偿问题。
ZN
境内项目赴海外STO 的操作流程以及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
钱颖刚
一般来说,境内项目做海外STO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要确定自己想发的是怎么样的证券类型,对应的底层资产是什么;二要选择适当的海外发行地,要比较下各国的发行规则以及募资接受度。
接着要考虑搭建个海外架构,一般都是VIE,发行主体是设在开曼还是美国之类。
最后需要按照发行所在国的规则,进行法律合规和会计合规,发行通证进行募资。这个过程中,法律合规最重要,其次要考虑银行开户,这个关系到KYC、AML等后续的要求,寻找合适的投行或STO服务商也相当重要,关系到募资能力。
来源:锌财经
发布人: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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