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现价段STO会被视为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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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5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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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链财经
火讯财经注:STO的合法性是基于西方证券法,目前国内的法律还在完善当中,称其为非法融资活动并无不可,任何的金融活动都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来源:法链财经

在12月1日的中国企业领袖年会上,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霍学文在演讲中告诫STO从业者,如果在北京开展活动,政府将视同非法金融活动予以驱离。有行业媒体认为“一刀切”的表述方法并不合适,也有自身从业者表示“开展活动”的说法太过模糊,研讨、培训等活动与金融无关,“驱离”无从谈起。

从法理上讲,由于STO属于股权融资的一种,而股权融资又属于受到金融监管的领域,遵照“无许可不可开展”,而非一般的“法无禁止即可行”。如果境外项目以STO的方式向中国公民募资,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涉嫌非法集资是板上钉钉的。因此,称STO为“非法金融活动”并没有任何不妥,不仅会被“驱离”,还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回到霍学文的原话:

“最近一种新概念叫STO被广泛宣传。我向在北京宣传、发行STO的人做一个风险提示:在北京做STO,我们将视同非法金融活动予以驱离。什么时候有关部门批准做STO,你再做。”

尽管现阶段STO可能会被视为“非法金融活动”,但是,监管层并没有完全否定、一刀切,霍学文的后半句话“什么时候有关部门批准做STO,你再做”也是强调了“有法可依”。

STO是什么?

首先,STO不是申通快递哦!

如果要理解STO,首先我们需要知道ICO是什么,具体可以参考《STO是什么?别急,先重温一下 ICO》(点击访问)一文的解读:

ICO基于区块链等技术发行数字代币以向大众募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可以将其视为区块链的众筹(Crowdfunding)应用,只是换了一种方式,以币融资(币)。籍由众筹的理论范式,可以更好地理解ICO的模式,目前其主要的模式有以下三种:

1,当ICO仅仅通过发行代币募集价值作为开源软件开发人的补偿时,此种ICO在形式上类似于捐赠众筹。这也是最开始的ICO及目前大多数ICO一级市场对外宣传的形式,这些ICO往往在特定国家按照“捐赠”的名义募集价值,并设立非营利组织管理这些价值。

2,当ICO发行人承诺对于代币持有者特定实物回报时,此种ICO在形式上类似于实物众筹。

3,当ICO发行人承诺代币持有者可以从项目未来发展中获取一定收益或以代币作为权益份额凭证时,这便非常类似于股权众筹(或债权众筹、权益众筹等),此时,代币持有者还往往期待从代币交换的二级市场中获取利益。

而STO可以简单的概括为“项目方以项目或公司股权为标的,基于区块链的Token作为权利凭证,向公众募集资金的活动”。

STO是“有监管的ICO”?

这不是一个正确的结论,然而也说的过去,因为吃瓜群众听到股权就想起来股票,Token就是代替股票的一种形式呢!没错,无论是早起的纸质股票还是现今的电子记账,我们需要的仅仅是代表股权的凭证,用 Token作为凭证没有任何问题。

那么,将STO等同于受监管的ICO,这个结论“错”在哪里了呢?错在了「并不是所有公司都可以使用股权来融资」。上市公司有着严格的IPO审批标准和信息披露机制,不上市的公司只能以「私募股权」的方式进行股权融资,而私募股权融资也是受到严格监管的。

作为项目方,只要说自己发的币(Coin)或通证(Token)是代表股权的,就可以打出STO的旗号了。这样就会导致ICO中出现的欺骗、操控、信息不透明等现象在STO里依然存在。

那么,STO所谓的监管(或合法性)仅仅是「想当然」出来的吗?当然不是!ICO的Coin基于ERC20,是难以规避违约风险的;而STO的Token基于ERC1400,相对可以控制转移、发放等条件,而这些硬性的条件为监管提供了可能性。

STO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西方国家的「证券法体系」,在美国的证券法体系下,具有「证券注册发行豁免条款」,满足特定条件的可以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批准后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一般为合格投资人);欧盟也有相似的证券法体系。

在中国,证券法修正案中也有类似的条款,但尚未通过生效。

 STO是非法金融活动吗?

抛开管辖权谈是否非法都是耍流氓。

在欧美国家,遵守其证券法体系相关规定,按照流程提交申请和披露信息即可向特定的群体(一般为合格投资人)募集资金(一般有最低认购)。而在国内,带有类似豁免条款的证券法修正案「尚未通过」。即,在国内,STO无论是否参照“合法”的标准进行操作,哪怕是参照新的证券法,在现阶段依然无「法」可依。而股权融资又属于受到金融监管的领域,遵照「无许可不可开展」而非一般的“法无禁止即可行”。因此,如果境外项目以STO的方式向中国公民募资,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涉嫌非法集资是板上钉钉的,甚至同样违法其所在国的证券法体系。

作为无法律支持的股权募资,称其为“非法金融活动”并没有任何不妥,不仅会被“驱离”,还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便项目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在境外,依照我国刑法的管辖范围,针对我国公民的犯罪行为无论案发地无论国籍,均在我国刑法的管辖范围。目前我国已与50余国家达成引渡协议,维权的瓶颈在于使用代币进行投资,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STO的从业者恐慌吗?

不慌。原因很简单,真正的STO从业者关注的仅仅是风险、收益和法律。就像莱特兄弟发明飞机,空气动力学已经有了一定的成果,横空出世的内燃机只是帮助解决了效率问题。资产和权益的证券化在金融行业并不是个新鲜的话题,至于说区块链、Token或是智能合约,只是证券化的载体,便于监管、成本低且流通性好,那就可以采用。国内行业关注的重点也并不是区块链或Token,而是证券法修正案能否通过,没有法律支持,没有监管部门许可,技术再神也没有可操作的可能。

真正恐慌的是所谓的大佬和围绕着大佬的利益相关方。项目方、培训机构和辅助媒体是恐慌发生的重灾区。比如,项目已经通过ICO融到了资,然而按照合法STO的标准,部分投资人的钱需要退还,投资人投入金额不达标的需要补足,已经流通的Token要冻结(从交易所下线),同时还有信息披露和反洗钱等压力,对于项目来说,合规压力巨大。

对于追逐热点的培训机构,概念很快过气,难以维持常规的活动频率更难维持收入。而对于辅助项目方的媒体,压力则大得多。合规后明显不会有ICO时代那么多的“非法”项目,参与的人更多是合格投资人,对于信息的筛选、分析能力远胜于所谓的行业媒体,且由于合规的信息披露制度,投资人了解的信息甚至先于媒体。媒体失去价值都算小事,真正的大事在于,前期帮助了“非法”项目进行ICO的媒体,很可能被追责,甚至以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总的来讲,从ICO到STO是一种进步。从火爆到寒冬,无论对行业还是对于公众,都是一场历练,让我们看透迷雾去把握事物的核心。正如莱特兄弟的飞机,核心的空气动力学没有问题,在内燃机不稳定甚至停摆的情况下变身滑翔机依然可以安全着陆;而追逐概念风口的“猪”,时刻有风停了会摔死的忧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