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行业为什么要重视《反洗钱法》首次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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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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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诗巍

文章转载来源: 邵诗巍

 

《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实施以来,至今已有18个年头。从国际背景来看,洗钱活动日益猖獗,跨国洗钱活动也愈发频繁,严重威胁着国际金融秩序和各国经济安全。从国内环境来看,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科技创新的不断进步,洗钱活动的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断更新和演变。在多方面复杂因素的推动之下,《反洗钱法》迎来了首次大修。

202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虚拟资产洗钱问题也是本次修订的重要背景之一。

根据立法计划,修订草案2025年将有望获得通过。《反洗钱法》的修订,会给Web3行业带来哪些可能的影响呢?本文以此为视角,对《修订草案》做出解读。

文 | 邵诗巍律师

01、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的扩大

根据《修订草案》第60条,非金融机构在从事特定业务时,应参照本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并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该条采用了列举及兜底的方式,列举了房产中介、服务内容涉及到代管客户资产/资产账户的服务商、贵金属交易商等、以及其他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

邵律师解读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简称:FATF)是全球反洗钱和恐怖融资最具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2007年中国成为该组织正式成员。2012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修订发布新的国际标准——《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建议》(以下简称《FATF建议》),并以此为依据,从2014年至2022年对所有成员开展互评估,旨在综合考察成员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018年至2019年,FATF对我国反洗钱工作开展了长达一年的评估。我国在FATF的40项建议的合规性评估中有6项不合规,其中就有3项涉及特定非金融行业,分别是: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客户尽职调查、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其他措施、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的监管)。因此,本次修订弥补了关于该问题点的缺失。

《修订草案》对于具有反洗钱义务的非金融机构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这是Web3从业者首先需要注意的问题。因为这决定了《反洗钱法》是否“与我有关”的问题——即:Web3机构及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履行《反洗钱法》的义务?

我国政策将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对于区块链技术在国内的本土化应用“NFT数字藏品”也曾发布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由此可以看出,国内对于Web3的金融化实践应用总体是持负面态度的。

但我国监管部门对于区块链技术、Web3相关应用的认识也在逐步的提升。例如,在中国人民银行2023年12 月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3)》中罕见的大篇幅单独设立“加密资产”部分,并未使用一直以来的“虚拟货币”的说法,并提出了类似美国 SEC 相似的“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监管”原则。所以长期来看,Web3在国内未来的发展还有无限可能和潜力。那么,对于涉及到需要用户提供资产账户、服务中包含用户交易范畴的Web3领域的行业,邵律师认为,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

02、从“规则为本”到“风险为本”

《修订草案》中,如第21条,“根据风险状况配置反洗钱监管资源,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第28条,“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采取与风险状况明显不符的管理措施”,都是“风险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客户尽职调查” 取代 “客户身份识别”

《反洗钱法》第3条规定了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但《修订草案》第4条以“尽职调查”取代“身份识别”,第26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通过尽职调查了解客户身份、交易背景和风险状况”。

第28条第2款对“洗钱管理措施”的范围做出规定:“本法所称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包括持续监测、核实客户及其交易情况,限制交易方式、金额或者频次,限制业务类型,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

邵律师解读

2012年的《FAFT建议》中确立了“风险为本”的监管制度,取代了以往规定中“规则为本”监管制度。“风险为本”的概念,简而言之,是要求反洗钱主体通过科学的评估,对不同的风险领域,采取差异化的反洗钱措施,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本次修订同样贯彻了“风险为本”的工作原则。

由此,这也提示Web3平台和服务提供商也需要根据为用户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履行相对应的合规审查义务。不仅要对用户进行静态的形式审查(证件真实,人证一致),还要采用“尽职调查”的工作方式,对用户保持动态的关注,全面分析客户资产的实控人、最终受益人,并且要审查客户交易活动与其身份背景、业务需求、风险状况、资金来源及用途等方面的一致性。

对于Web3行业来说,在商业服务中做好反洗钱工作,需要采用KYC、KYB、KYT等手段。

KYC(Know Your Customer,了解你的客户)是对客户身份验证的形式审查;KYB(Know Your Business,了解你的业务)是对客户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例如交易的合法性、交易目的、资金来源等等;KYB和KYC的手段更适合传统金融领域,但基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征,对于链上交易的数据监控就变得十分有必要。

KYT(Know Your Transcations,了解你的交易)就是更适合Web3行业的反洗钱手段,它可以根据不同的反洗钱策略,持续追踪由特定实体控制的所有地址,实时收集与资金来源或目的地相关的情报,精准识别出高风险活动,通过链上数据追踪和数字资产溯源技术,遏制洗钱等非法活动。

03、董监高勤勉尽职的合规免罚

相较于《反洗钱法》,在《修订草案》中首次提到董事、监事、高管的勤勉尽责免罚条款。根据《修订草案》第53条,“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证明自己已勤勉尽责采取反洗钱措施的,可以不予处罚”。

邵律师解读

在刑事诉讼领域,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完成合规整改要求后,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修正草案》中第53条规定的董监高勤勉尽职的合规免罚条款,可以将之视为刑事合规不起诉在反洗钱领域运用。

举重以明轻,承担全面、完善的反洗钱义务是金融机构本身的应尽职责,《反洗钱法》及其配套的数百份监管文件,也是以对金融机构的约束为主。我国立法本身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监管实践不长,经验也尚待积累,换句话说,由于尚缺乏可实操的反洗钱指引规则,相关的Web3行业对于本企业是否属于“非特定金融机构”的范畴,以及如果属于,应该如何展开反洗钱工作,只能摸着石头过河。那么,由于监管立法本身的缺失,在Web3企业已经尽到一般性的反洗钱注意义务的前提之下,仍产生了相关后果的,也不应当对企业的董监高等人员处以较重的法律责任。

04、境外金融机构的配合

《修订草案》第46条规定,国家有关机关在依法调查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过程中,按照对等原则或者经与有关国家协商一致,可以要求在境内开立代理行账户或者与我国存在其他密切金融联系的境外金融机构予以配合。

邵律师解读

Web3项目出海,能否规避国内反洗钱相关义务?该条款作出了解答。根据刑事司法管辖权中的属人管辖、保护管辖等原则,我国有权机关可以要求在境内的代理行账户或者境外金融机构予以配合。

另外一个类似的问题,国外的Web3项目,是否需要遵守其他国家的反洗钱义务?以全球最大的加密货币交易所币安为例,2024年4月30日,因被美国政府指控违反美国的反洗钱法,币安被罚款43亿美元,同时创始人赵长鹏被美国当地法院判处四个月监禁。而币安交易所的注册地,是在马耳他。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关乎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更是保障国家安全不可或缺的一环。正因为此,世界各国的监管部门对反洗钱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同时,对于刑事犯罪,各国的刑事司法管辖也都具有一定的域外延伸,因此,对于Web3从业人员来说,在任何一个国家从事商业行为,都需要格外重视反洗钱工作

05、对新型洗钱风险的关注

《修订草案》第21条中提到“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机关开展国家、行业洗钱风险评估,及时监测新型洗钱风险,根据风险状况配置反洗钱监管资源,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公众的反洗钱义务

在《反洗钱法》当中仅提到2次“单位和个人”的反洗钱义务,但在《修订草案》中提到了7次之多,主要涉及:不得从事/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配合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义务、对洗钱活动的举报、有义务对相关名单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

邵律师解读

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严立新表示,“当前最主要的、最紧迫的、也是最有必要上升到法律层面去解决的,就是涉及到虚拟资产的洗钱问题”、“利用加密货币、虚拟资产进行洗钱逐渐成为一个主流趋势”。

早在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就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就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21年十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再次重申了前述观点,并表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现实情况是,不法分子越来越多的利用虚拟货币洗钱、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通过“外汇对敲”的方式非法汇兑。

结合《修订草案》中对于新型洗钱风险的关注以及社会公众的反洗钱配合义务,可以预测往后国家会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的打击和惩治力度。虽说目前尚未有相关法规政策对个人之间的虚拟币交易有禁止性规定,但在《反洗钱法》修订的背景之下,OTC交易的主体可能会苛以更重的注意义务,例如,因交易引发的银行卡冻结,解冻难度可能会越来越大;对于交易主体是否应知、明知是洗钱类犯罪,可能在实务中会适当减轻司法机关的举证责任。

写在最后

针对修订草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参与反洗钱法修订草案讨论的专家王新表示,“反洗钱法牵涉的面比较宽,修订草案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只能先把最为紧迫的内容框架性地体现出来”。因此,对于Web3行业的反洗钱监管,《修订草案》未能做出更多明确的规定。另外一个现实层面的原因是,Web3领域作为新兴行业,各国立法也都在探索当中。

所有事物都具有一体两面性,Web3领域也同样如此。在为金融创新和数字经济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的同时,也为洗钱等非法活动提供了新的渠道。监管的缺位,一定程度上会阻碍Web3行业的健康发展,但行业的发展速度又必然先于监管。因此,为了行业能够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Web3从业者一定要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积极履行相关反洗钱义务。

往后Web3在中国的发展会怎样?谁也无法预测。但,只有合规,才有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