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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人到币圈交易所炒币、玩合约,收取交易返佣,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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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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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来源: 邵诗巍

为了扩大用户群,提升市场份额,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普遍会采取多种营销推广方式,如推出返佣计划,空投奖励计划,社群营销等方式,来增加平台交易量。

这些激励措施会吸引很多的币圈KOL、带单老师、甚至是普通用户帮助平台拉新引流,一方面邀请者可以获得平台设置的不同程度的奖励,一方面平台也获得了更多的用户,可谓是“互惠共赢”。

但众所周知,我国的监管机构对虚拟货币交易持有严格的监管立场。那么为交易所拉新,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文 |邵诗巍律师

01、币圈用户的困惑

通过日常工作中的用户问题咨询,邵律师的一个很大的感受是,币圈用户对于国家有关虚拟货币监管的尺度在哪里?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普遍是比较困惑的。

尽管币圈用户知道国内政策对虚拟货币交易抱有负面态度,但也知道国内未禁止个人投资、交易虚拟货币,并且也认可虚拟货币作为虚拟商品的价值。那具体到实操中来看,很多人为赚取返佣在社交平台或社群中放置自己的拉新邀请链接、撸空投、炒币、玩合约等,大家都在玩,总感觉好像应该没事?但有时又隐隐的担心,所以会来问律师。

面对用户的这种困惑,作为律师也能够理解,毕竟至今为止出台的虚拟货币相关监管政策并不多,且内容也以通知、倡议、提示为主,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另外内容本身表述的也比较模糊,并不会细化到某行为能不能做,如果不能做,是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02、币圈常见的“薅羊毛”场景

虚拟货币交易所为了吸引新用户,采取的多种拉新奖励措施如:

  • 注册奖励:邀请好友注册,邀请人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奖励。邀请方式主要包括链接邀请、邀请码以及分享海报邀请。

  • 高比例返佣计划:一些交易所推出高达40%的返佣计划,邀请人与被邀请人可共享交易返佣。

  • 合约交易体验金:为了鼓励新手用户尝试合约交易,一些交易所推出了合约新手奖励,向新手用户提供合约体验金,降低用户尝试合约交易的门槛。

……

(交易所常见返佣制度示例)

一些常见的场景是,币圈KOL将交易所的注册链接放置在自己的视频下方、推特首页,邀请新用户注册。带单老师添加用户好友后,在微信群、电报群中,向用户分享币圈资讯行情的时,同步分享交易所注册链接。

在日常工作中,邵律师也会遇到类似咨询。例如此前有用户询问,自己目前正在和一些学校的校长洽谈合作,用学生们的身份信息注册国外的虚拟货币交易所账户,会按注册人头数给校长一定的合作费用,自己这么做的目的一方面是之后可以获得交易所返佣奖励,一方面是为了撸空投。问可以这样做吗?

那么作为普通的用户来说,面对交易所诱人的拉新奖励机制,为获取相关奖励,向其他用户发送自己的专属推荐链接,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呢?

03、拉新收取交易返佣的法律风险

有些律师同行的看法是,只要你不拉人玩合约,一般就没事,如果做的话建议为比较大的知名交易所做推荐,避免一些野鸡交易所。——邵律师认为这种说法并不严谨,甚至会有误导用户的可能。

除了合约带单会涉嫌开设赌场罪这一高发的法律风险以外(➡️《炒币合约带单让你飞,是天使还是魔鬼?》《经营虚拟货币交易所,构成开设赌场罪?》),为交易所拉新还可能会涉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下简称非信罪),诈骗罪等罪名。

例如(2020)豫0105刑初361号诈骗案中,法院认为李某,孙某等人向客户提供虚假盈利截图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虚构平台容易赚钱的事实,欺骗被害人到某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骗取平台返还的交易手续费。

限于篇幅,诈骗罪相关本次不做讲解,我们来看一则非信罪的案例【案号:(2020)鄂1022刑初277号】。

2019年8月~11月,何某了解到某虚拟货币交易所后,雇佣人员添加他人微信号,通过推送高额回报、发送报表、榜样示范等方式,让他人将资金投入到交易所炒币,杠杆交易。从中收取手续费。法院认为,何某等人诱骗他人恶意炒作比特币、莱特币、瑞波币等虚拟商品,从中获取高额回报,骗取他人钱财。法院判决,何某等人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邵律师评析】

该案就是一个为获得交易所注册返佣和交易返佣,被判处非信罪的案例。虽说该案是生效判决,但本人认为该案还是存在诸多问题的。简要说两点:

(1)首先,该案对何某的两个行为:拉用户炒币(现货交易),杠杆交易——均做出了否定性评价。根据法律规定,非信罪的情形为,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并且非信罪中的“违法犯罪活动”需符合刑法分则中规定的行为类型。

如果说法院认为杠杆交易因具有以小博大的性质,用户具有亏损可能,而认定本案存在涉赌,我们认为此类观点虽然有争议,但存在一定的讨论空间,但法院最终认定行为人为交易所拉新炒币构成非信罪,并不存在刑法分则中的相关依据。

我们只能推测,法院将用户炒币导致的亏损等同于何某等人实施了诈骗,故而认定何某等犯非信罪。但非信罪本质上属于预备行为的实行化,如果认定拉新赚返佣等于诈骗,为何又没有直接将本案定诈骗罪?

(2)其次,法院认为何某鼓励被害人选择加大倍数的杠杆交易,从中收取手续费,在客户亏损后强行平仓进而从中非法获利,该说法也存在问题。

参考以下币安交易所官网中关于杠杆交易的如下解释,可以看出,强行平仓是因为交易所设置的保证金制度,若市场发生不利变化,交易者账户未能满足系统要求的最低保证金交易要求,就会被系统自动强行平仓。

如果交易者建立了多头杠杆头寸,当价格暴跌时,系统会要求其追加保证金。交易者必须为保证金账户注资来满足最低保证金交易要求时,就会下达追加保证金通知。如果交易者未能注资,所持资产将被自动强制平仓,以填补资金亏损。一般来说,当保证金账户内所有资产的总价值(也称为“强制平仓保证金”)低于特定交易平台或经纪商规定的保证金总额时,就会发生上述情况。

(币安交易所官网介绍)

因此,强行平仓是系统机制,与何某等人无关,邀请人获得系统设定的返佣比例取决于投资者投入平台的金额,而不取决于投资者是否被强制平仓。另外,邀请人也并不希望投资者被强制平仓,他们只希望投资者能多交易,这样他们才会有更多的手续费/返佣收益。

04、写在最后

2021年发布的924通知中提到,“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对此的延伸解释仅提到禁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服务;

通知中还提到,“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限制交易所境内工作人员等主体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那作为用户,为交易所拉新赚返佣这一行为本身,算是“营销宣传”吗,这个似乎又有解释的空间。但可以明确的是,924通知从效力层面上讲,仅仅是通知,并非法律规定。

所以如果有人问我,为交易所拉新赚返佣有风险吗?我只能说有风险。但如果一定要问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也只能说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毕竟司法实践中存在相关案例,所以谨以此文做出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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