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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火讯财经专栏作家 肖飒
某矿机创始人涉嫌职务侵占被批准逮捕,一时间圈里不少朋友私信飒姐询问:啥是职务侵占,能判几年呀?入罪门槛是什么?等等。飒姐无意对具体案件做出判断,仅针对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给读者们做好普法工作。
文章脉络:
若干年前,遇到过类似事件,单位的业务大拿不满管理层的某些做法,决意单干,但公司的核心知识产权掌握在其手中,而且部分货款也走了该大拿的私人账户(私人银行卡用于公司周转使用),由于知识产权纠纷混合劳动纠纷和部分股权纠纷,事件变得复杂,后来,该大拿直接把公司置于其私人账户上的钱款扣下转移走了,后公司报案,该大拿归案。
之所以,职务侵占罪高发于公司劳动、股东纠纷之中,是因为按照普通老百姓的“智慧”,一旦吃了亏,就要想办法控制住对方的把柄或利害关系,“截胡”这种做法非常常见。反正,我与公司有劳动等纠纷,按理说公司欠我钱,我扣住公司的钱这就对了。这个误解经常造成现实中的刑事案件,我们一定要挑破:“本单位财物”不仅包括单位现存的财物和确定收益,也包括单位暂存在行为人之处的财物和收益。
一旦,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也就是说,行为人将面临最高刑期15年的自由刑(单个罪名,有期徒刑最高15年)。
币圈、链圈的技术项目开发团队,也许都有个小Bug,那就是为了搭建红筹结构或者为了在海外发币,会将一些核心员工的劳动关系放在某个海外主体,例如某SPV公司里,这就可能导致员工与真正损失财物的公司之间没有雇佣关系甚至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关联关系。因此,出现类似职务侵占的事情,也不能按照刑法第271条来处理,而只能按照不告不理的“侵占罪”酌情办理。
还有一种情况,由于ICO在我国被认定为非法的公开融资行为,作为激励手段的虚拟币绝大多数不被中国法律所认可,对于受到损失的“单位”,能否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单位”也值得讨论。根据2008年6月《关于对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无”企业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客体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只要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不是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不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当视为刑法中的单位。”
鉴于我国法律对ICO\tokens及交易所的法律定性基本划入“违法甚至犯罪”的领域之中,那么,对于部分区块链项目方而言,其一开始就是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成立后主要活动就是违法活动,则,该单位就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其财产不受刑法第271条的保护。置于挖矿行业,我国法律的态度较为暧昧,一方面通过民法总则承认了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一方面对于比特币之外的其他虚拟币并不承认其虚拟财产的地位(而是认为仅仅是数据或密码,并非财物),未来是否对挖矿行业直接给予负面法律评价,也未可知,那么,本案的故事将改写。
按照2016年4月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5倍执行。计算下来就是,职务侵占罪中,6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100万元为数额巨大。
具体量刑幅度,按照2017年3月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5年至6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如果职务侵占的金额为10万元,则真正的刑期将是2-5年,具体按照有无自首等法定减轻、从轻情节,结合证据的证明情况予以确认。通常,也会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退赔情况,酌情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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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肖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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