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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对区块链金融科技的监管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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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1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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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讯财经注: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实施的沙盒监管试点、香港金融管理局与应科院共同发布的《分布式账单技术白皮书》以及香港证监会采取发表的多项声明,我们可以了解到,香港对区块链金融科技开放而谨慎,主动与新兴金融科技公司交流与合作,以建立适当的沙盒监管制度;建议充分利用私有链的优势,以解决隐私的保护和信息透明之间的两难;建议将区块链技术法律监管领域作为研究重点,使分布式账单技术在可控展;在代币发行监管方面明确了归属于证券类的代币发行受证监会的监管,须取得证监会的许可或豁免。


2017年以来,区块链和数字货币的概念掀起了多股热潮,各国都在积极地调整法律法规及监管框架,迎接本次浪潮的冲击。截至目前,香港目前尚未对区块链金融科技和数字货币形成系统成文的监管法案,但我们可以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实施的沙盒监管试点、香港金融管理局与应科院共同发布的《分布式账单技术白皮书》以及香港证监会采取发表的多项声明,对香港对区块链金融科技的监管态度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一、香港金融管理局《金融科技监管沙盒》

2016年9月6日,香港金融管理局推出了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对被授权机构(“AI”)展开金融科技及其他技术倡议进行试点。被授权机构将被允许在受控的环境中,收集真实的数据和用户反馈,以对其金融科技产品及服务进行调整和升级。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运行时将奉行以下原则:

(1)金融科技监管沙盒适用的范围为金融科技及其他技术倡议;

(2)在沙盒内,AI可以就其各项倡议开展一系列先导试验,其中包括真实的银行服务和一定数量的参与客户,试验过程中无需严格遵循香港金融管理局的通常性监管要求,前提是AI 需要确保:(i) 试验的范围、阶段、时长及终止时间是明确的;(ii) 有贯穿试验全程的充分的客户保护措施,包括通过适当的程序选择对风险有一定理解且自愿参与的客户、强大的投诉处理程序、对试验失败造成的客户的经济损失进行及时和合理赔偿的机制、客户的退出机制;(iii) 对沙盒内外的风险的管理控制;(iv) 沙盒系统及程序对进入试验做好了充分的准备;(v) 试验在严密的管理之下进行,以使得AI可以迅速甄别和解决重大的问题和意外。

(3)AI不得将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用于规避监管要求。

香港金融管理局鼓励想要参与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的AI尽快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取得联系,共同商讨如何对沙盒进行监管。

二、香港金融管理局与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分布式账单技术白皮书》

2016年11月11日,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发布了《分布式账单技术(”DLT”)白皮书》(“白皮书”),该白皮书是HKMA委托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ASTRI)对分布式账单技术进行研究的重要成果。

白皮书认为,由于DLT的参与者是匿名的,分布式账单技术可能会被用于洗钱和销售非法货物,且有可能被黑客用于勒索付款。但是有一种方法可以解决这些问题,那就是构建“私有链”。

白皮书在第2章中将DLT平台区分为公有链和私有链,公有链由公共节点来维护,对所有人都开放,比特币就是一个公有链的典型例子。私有链与公有链最大的不同是,其只允许被授权人员的加入,因此发展地更快,也可以更安全和高效地进行交易, Corda平台就是一个典型的私有链。

白皮书的第8章单独对DLT网络中的风控与合规问题进行了探讨。DLT技术可能涉及多种风险,如操作风险(包括恶意验证节点、网络故障和网路攻击)、身份盗窃风险及行为风险(包括洗钱、销售非法货物、勒索付款)。监管当局的主要目标是保护金融和银行稳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白皮书认为,三个关于DLT监管重要问题是:谁来管理?管制哪些活动?如何管理活动?如果监管机构仅仅采取传统的监管方法是最直截了当的,但是传统的监管方式能够对新的DLT 技术进行有效的监管,尚不得而知。

本白皮书旨在对DLT 进行深入的研究和了解,并列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从而为进一步的研究奠定基础,也为监管部门确定良好的监管指南和监管原则。

第9章中主要探讨了安全和隐私的问题。在公有链中,提出的假设是没有矿工是可以被信任的,因此,为了保护公有链的公正性,挖矿机制被设计成了可以防止矿工通过虚构区块和交易以欺骗和利用其他矿工的机制。在这种机制下,公有链公证性的前提是:大多数矿工在挖矿和系统维护过程中是诚实的。如果大部分矿工之间互相串通,或者拥有大部分采矿能力的矿工是不诚实的,公有链的公正性就会受到影响。此外,当面临急需要保护用户隐私,有需要协助执法部门执法的时候,在公有链中将出现两难的困境。一方面,政府当局希望能够非法数字货币活动(如洗钱和贩毒等);另一方面,DLT平台的用户希望自己通过数字货币从事的活动、自己的个人数据和个人生活方式不会暴露给未被授权方。

在私有链中,敏感交易数据通常需要保密,且仅有被授权方可以访问这些数据。强大的数据加密和足够的访问控制对于保护私有链至关重要。解决客户隐私的保护和信息透明度之间的两难,以便官方可以执行某些行动,私有链明显是一个更好的选择。私有链能够以满足数字隐私要求的同时符合执法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设计,比如,由于私有链的参与方是信任和已知的各方,操作规则可以要求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

白皮书的第10章提出,DLT的发展必然会带来法律上的挑战,但是白皮书不会提出任何的法律指导,更加详细的法律研究,还是应由律师等法律专家来进行。应科院计划邀请有兴趣的法律专家再下一阶段参与这项研究。

第10章中还提到,无论在公有链还是私有链中,有缺陷的代码或者程序错误都有可能对特定参与者造成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而DLT的去中心化使被侵权人在法庭上进行追索变得很难。缺乏中心管理员(尤其是公有链)也导致难以对系统操作进行某些基本的维护工作,以及实现对各种法律法规的一般性遵守。此外,跨境交易也为DLT的监管提出了更大的挑战。迄今为止,大量的资源和努力都用于证明技术的可行性,但对法律影响的重视远远不够。HKMA将需要讨论的主要法律问题分为四类:适用法律、权利和义务、系统责任和义务、可执行性。

三、证监会的声明

2017年9月5日,香港期货及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有关首次发行代币的声明》,根据ICO的实际情况,如果发行的代币被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中所界定的“证券”,则应当受到香港证券法例的管辖,并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ICO以及代币相关的潜在风险。

2018年3月19日,证监会叫停了Black Cell Technology Limited(Black Cell)向香港公众进行的首次代币发行。证监会在声明中指出,Black Cell在代币销售过程中,向投资者指出ICO募集的资金会用于一项应用的开发,而代币持有人“将有资格赎回Black Cell的股权”。根据香港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3条,任何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发出任何广告、邀请或文件,或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发出而管有任何广告、邀请或文件,而他知道该广告、邀请或文件(视属何情况而定)属或载有请公众作出(其中包括)取得或要约取得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或参与集体投资计划的邀请,即属犯罪,但如该项发出获证监会认可或获得豁免,则属例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4条,除非某人获证监会发牌或认可,否则任何人经营某类受规管活动的业务或显示自己经营该类受规管活动的业务,即属犯罪。

显然,该种代表股权赎回权的代币被香港证监会视为“集体投资计划”,其发行需依法取得证监会的认可或豁免,如未经许可发行,则可能构成犯罪。

四、总结

香港对区块链金融科技抱有一种开放而谨慎的态度,并积极地进行探索,主动与新兴金融科技公司交流与合作,以建立适当的沙盒监管制度;建议充分利用私有链的优势,以解决隐私的保护和信息透明度之间的两难;建议将区块链技术法律监管领域也作为研究重点,使制度与技术同步发展,从而使得新兴分布式账单技术在可控的环境下造福于社会发展;在代币发行监管方面采取了与新加坡相类似的措施,明确了归属于证券类的代币发行收到证监会的监管,须取得证监会的许可或豁免。这些研究成果和监管手段,对我国建立全国范围内金融科技和数字货币监管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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