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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火消息速览:
5月30日讯,据南方日报报道,5月29日,佛山市禅城区启动全省首个“区块链+疫苗”项目建设,打造“区块链+疫苗安全管理平台”。明年平台投入使用后,疫苗的流通全过程可实现可视化监管,让疫苗更安全。市民可通过手机“掌上约”预约接种、实时查询,实现“少等待”“少跑腿”。
5月30日讯,安徽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虞爱华发表文章《以“五个跟上”推动宣传思想工作强起来》。文章指出,随着新技术的应用,特别是5G、移动应用、社交媒体、自媒体公号、区块链等新技术新模式,网络的“双刃剑”效应日益凸显,如同没有装好刹车就开上高速公路的汽车,互联网日益成为各类风险的策源地、传导器、放大器,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主战场、主阵地、最前沿。
5月30日讯,在5月24日,美国版权局又登记了一名比特币白皮书的版权所有人,登记的名字为Wei Liu(刘伟),似乎是一名中国人。目前比特币白皮书(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的版权登记已经有两位,第一位是澳本聪(Craig Steven Wright),另一位则是Wei Liu(刘伟)。
5月30日讯,据mbachina消息,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在其新文中表示,谷歌时代的本质是金字塔结构的中心化和被广告所粉饰的“免费”,这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互联网中的三个架构层:安全、信任、交易缺失所致的产物。现在,区块链技术可以用安全、信任、交易重建互联网,让个人数据重归个人掌控,让隐私得到应有的尊重,让个人价值产生财富。基于广告收入和公民隐私安全利用的自由经济将让位给基于隐私和安全的系统。
5月30日讯,据coindesk消息,四川省甘孜县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当地比特币矿场展开调查。甘孜县经济和信息局已与其他机构组成了一个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此事件。
5月30日讯,火币全球行郑州站暨Huobi Club郑州节点开业典礼正式举。会议过程中,郑州市信息化促进会秘书长卢战伟指出,郑州不仅需要新的战略新兴产业、也需要一些新的技术如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进行赋能,作为国内区块链行业的领军者,火币集团旗下Huobi Club在郑州的落地,将实现其在中原地区的全产业生态贯通,不仅能实现和地方产业资源的有机融合,促进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落地,孵化本地的优质区块链项目,同时也有助于解决本地生态不完善的问题。
5月30日讯,据和讯新闻消息,5月29日,在“2019金融街论坛年会”上,国家外汇管理局总会计师孙天琦表示,在我国实践中,“跨境交付”模式下跨境金融服务快速发展,“跨境交付”模式跨境金融服务便利了支付结算服务等金融服务,但也有一些非法的跨境金融服务掺杂其中。有境内居民跨境炒股票、期货和贵金属,支付机构跨境向我国外贸企业提供支付服务,进行比特币、ICO交易,通过互联网、APP等参与境外赌博、赌球等现象。
5月30日讯,针对“近日多家上市公司因涉及区块链业务收到监管函”一事,经济日报发表评论称,去年上半年不少上市公司就发布公告称要进军区块链。结果,业务进展没多少,多家“涉链”上市公司就迎来了一轮股价上涨。不过,涨得快跌得也快。随后不久,多家公司股价冲高回落,留下一地鸡毛。因此,交易所对“区块链”谨慎不无道理。整体看,监管部门针对区块链的问询主要集中在区块链技术的营业收入情况以及对主营业务的影响方面。从回复情况看,大多上市公司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缺乏相应的应用场景,也未产生营业收入,对公司业绩影响也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因此,投资者要谨慎看待所谓“涉链”概念,别被忽悠了。
5月30日讯,据Coinpost消息,日本参议院议员藤卷健史对金融厅提出疑问:“加密资产交易损失本应计入年金损益,却不能计入工资,这难道是对高龄者的优惠税制?我认为这并不公平。”麻生太郎表示:“从税务承担公平性的角度看,确实应该谨慎对待。对于你所指出的加密资产损失和年金的关系,因杂项收入的金额是公共年金收入和除此以外的杂项收入合并计算的,加密资产及除此之外的损失,应该从年金来扣除。如果这样的体系会影响年金和工资的平衡,那么是要认可将加密资产交易的损失和工资的损益合计吗?如何判断年金收入这是个课题。
5月30日讯,近日,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更新其监管指导文件INFO 225,为涉及ICO和加密资产的企业(加密资产发行者、中介机构、矿工、加密交易平台及钱包和托管提供商等)提供有关如何履行其法律义务的建议。ASIC专员John Price说,“提供加密资产或提供与加密资产有关的服务的企业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查,以确保他们遵守所有相关的澳大利亚法律。至少,无论金融产品是否参与募资活动,都适用“澳大利亚消费者法”禁止误导或欺骗行为的禁令。即使ICO或加密资产从海外出售给澳大利亚人,也适用于澳大利亚法律。此外,如果加密交易平台要在澳大利亚运营,平台运营商需要持有澳大利亚市场许可证,除非获得豁免。 据悉:ASIC指出,通常来说,ICO本质上是通过发行加密资产(如代币)来募集资金的手段。如果ICO发布的加密资产是金融产品(例如管理投资计划或证券的权益),发行人需要遵循“公司法”、AFS许可要求和其他监管的相关融资规定。ICO和加密资产通常是金融产品或涉及受“公司法”管制的金融产品。如果加密资产是金融产品,公司实体应证明其ICO不涉及受监管的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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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火讯早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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