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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在线诉京东侵权一审有果:著作权起纠纷,区块链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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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3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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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张彬彬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下称东城法院)就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文在线)诉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商务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京东商务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京东商务公司赔偿中文在线经济损失11万余元。目前京东商务公司已经提起上诉。

据悉,该案是东城法院首次采用区块链云取证数据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判决,同时也是北京首例已判决的区块链存证案。该案中,中文在线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对京东商务公司的侵权事实进行了取证,并通过区块链储存电子数据的方式证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未被篡改性。东城法院在审理中,明确了如何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效力予以认定。专家认为,这对于今后法院推广使用区块链电子存证具有一定参考和借鉴意义。

系列小说引发纠纷

此次纠纷源于一部名为《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的系列小说。

2011年,由童亮创作的《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出版发行。2017年3月,童亮与中文在线签订《中文在线数字版权服务合作协议》,约定中文在线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同时,中文在线还享有该作品著作权维权的权利。

2017年11月,中文在线发现,京东商务公司在其经营的“京东阅读”手机APP中提供《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2》《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4》《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5》(下称涉案作品)四部作品的在线付费阅读。与此同时,中文在线提交了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IP360全方位数据权益保护开放式平台”对京东商务公司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并获得两份取证数据保全证书。

中文在线认为,京东商务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造成了经济损失。2018年3月,中文在线将京东商务公司诉至东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京东商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4万余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

京东商务公司辩称,对于中文在线在同一案件中主张四部作品的著作权不予认可;同时,涉案作品已经从北京读品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获得了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合法来源,并且在收到该案起诉后,立即下架了涉案作品,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

是否侵权存在争议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多个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其中在京东商务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上,双方产生了较大分歧。

对于该焦点问题,东城法院认为,由于中文在线提交了通过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固定的对“京东阅读”内容进行录屏的电子数据,那么,要认定侵权行为的发生,应该首先对中文在线的固证、存证的方式是否符合电子数据的规定进行认定。

“尽管被告主张证据保全过程中显示的存证机构为个人,缺乏公信力,且文件创建时间与保全时间不一致,不能保证取证过程的真实性,但是根据在案证据,存证机构已经通过了权威机关的检验认证,具有相应资质。此外,保全及创建时间分别代表了取证开始时间及创建数据提取包的时间,该内容与数据保全证书及录屏内容能够互相印证,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东城法院表示。

据此,东城法院认为,中文在线提交的电子数据在生成、储存方法以及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等方面较为可靠,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认定京东商务公司在其经营的涉案APP中提供了四部涉案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侵犯了中文在线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京东商务公司赔偿中文在线经济损失11万余元。

存证效力需要明确

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主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是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最后是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根据上述规定,东城法院从存证平台的资质、电子数据生成及储存方法的可靠性、保持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等方面对权利人所提交的电子数据的效力进行审查,并对其效力作出认定。

在存证平台资质审查上,东城法院表示,上述案件中,第三方存证公司独立于原被告双方,同时,其运营的平台已经通过了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和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的检验认证;在对电子数据生成及储存方法可靠性的审查上,法院表示,尽管整个固定证据的过程由原告操作,且原告操作前未对取证环境的清洁性进行检查,但结合勘验过程、第三方存证平台出具的说明及《检验报告》等,足以对电子数据形成的时间的准确性、取证环境的真实性予以保证;在关于保持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可靠性的审查上,东城法院认为,中文在线在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完成取证后,该平台自动生成了一个唯一对应且进行加密的数字指纹(哈希值),然后生成载有哈希值、区块链保全ID、取证时间等信息的数据保全证书,从而保证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专家告诉记者,因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阅读和输出,都必须借助计算机完成,而涉互联网取证对计算机和网络有很强的依赖性,其是否具备清洁性关乎证据的效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清洁性问题往往是审查过程中的必要环节。

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教授、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文杰表示,一般而言,原告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的主张都依赖于公证,而当证据转由私人制作完成时,往往因为不具有以上一个或多个特征而在可靠性上受到质疑。目前,我国出现的通过第三方云平台取证,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刚好克服了上述缺陷,在实践中,当事人和技术提供方探索多样化、低成本证据保存与证明方式的做法值得肯定。

据了解,该案是东城法院首次采用区块链云取证数据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判决,也是北京地区首例已经判决的区块链存证案。专家认为,东城法院对该案的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审查判断方法,也为今后法院推广使用区块链电子存证具有一定参考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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