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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监管除了“严厉惩处”还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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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0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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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共享财经

昨天,北京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以STO名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提示》。“提示”称,STO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涉嫌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个人将会受到驱离、关闭网站平台及移动APP、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惩处。”

今年以来,加密市场每况愈下。熊市之下,被奉为救市良方的 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即证券化代币发行)变得火热,并被认为是合法形式的“ICO”(首次代币发行)。

STO大热,引来浑水摸鱼者,行业监管随即到来。

“不知为什么,每次监管出台,都有一种泼脏水连孩子一起倒出去的感觉。”一位区块链创新企业从业者对记者表示,我们规规矩矩做事,也十分希望有监管政策出台,来管管害群之马,但是,除了“STO涉嫌非法金融活动要严厉惩处”外,就没有其他什么有效的监管措施了吗。

没有人否认,目前,区块链等新兴科技的发展已呈燎原之势,STO之类的所谓金融创新也还会不断涌现。如此,除了堵,监管更应该学会如何疏,因为,当大水涌来之时,堵是堵不住的。

当然,首先要明确的是,疏也是监管,监管是必要的。尤其区块链、数字货币目前处于发展初期,具有传染性和脆弱性,针对那些容易嬗变为系统性风险的“非系统性”风险,更应当纳入监管范畴。但从政府监管角度来看,目前监管显然十分滞后。

而某行业一旦被一些害群之马“做坏做烂”,再提起这个行业,人们就会“十年怕井绳”。最典型的案例是此前P2P严重的跑路潮,让整个行业因此备受质疑。而目前区块链行业也有步其后尘之势。没有监管,区块链行业的健康发展显然无从保证。

与此同时,还应该看到,创新也会使监管的有效性被削弱。比如,有些金融创新模糊了各金融机构间的传统业务界限,而一旦创新活动突破金融机构原来的规定的行为边界,但监管当局也没有明文限制,这就使原有的监管法规效力下降、监管手段、监管方法过时,监管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监管有效性被大大削弱。

就拿STO来说,它的监管实际上是难觅规章的。记者只能从北京市网贷协会法律顾问肖飒律师的解读中稍作理解。

肖飒说,既然STO发出的通证是一种广义上的证券,总要给个监管的说法。同时,证券在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项下的解释是“严格”的(并非所有对资产的等额分份都能被视为一种证券),而且我国具有一个典型的罪名:刑法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证券罪,这就说明我们的法律结构和管理方式不同。因为我国市场主体不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可自行发行证券,也没有给予“法律豁免”。所以,在中国境内从事ICO或变相ICO都是违法行为,STO也不例外。

既然如此,除了“严厉惩处”,显然别无他法。

其实,对于STO,区块链里的巨头早就开始布局。有消息透露,交易所OKEx将发展证券Token交易平台,目前已与马耳他证券交易所成立合资公司,并将按其监管框架建立STO交易所。币安与柏林的区块链公司Neufund合作想要建立证券Token交易平台。

实际上,此前有金融监管与法律界专家曾提出,对于金融创新的监管可以借鉴国际上的“沙盒监管”经验。所谓“沙盒监管”,是指允许一些高科技、互联网等新兴企业在监管部门划定的范围里试错、进行金融创新,监管部门甚至在法律上对它们有一些豁免。

“我们要避免用监管传统产业的思维模式来对互联网企业。‘沙盒监管’可以借鉴。政府不要一出了事情,就收紧或封杀整个行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峰曾在一次金融科技发展与法律前沿国际论坛上如是表示。

“监管机构需要跟上金融技术的步伐。”港交所在10月18日发布的Fintech立法框架报告中指出,现有的金融法律应该适用于金融科技领域的公司,因为它们与传统服务相似。例如,区块链可以引入投资、交易、清算和结算领域。类似地,在区块链上发行数字资产可以受现有证券监管框架的约束。

总之,如何实施有效的监管,正在考验监管者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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