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讯财经讯,林某、曾某、戴某预谋以虚拟货币交易为幌子,在交易时偷拍被害人数字钱包私钥,虚拟货币到账后秘密登录被害人钱包撤销交易,将虚拟货币转回其控制账户。三人先后作案3次,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6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因无明确司法解释规定虚拟货币价值计算与量刑标准,不宜直接按被害人购入的66万元认定涉案数额特别巨大,遂以“其他严重情节”量刑,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武汉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检方指出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量刑畸轻。武汉市检察院检察官代文涛表示,被害人有明确损失数额可参考却无法认定虚拟货币价值,存在逻辑矛盾与法律适用错误。司法实践中,以销赃价格、成交价格认定盗窃数额是主流做法,按被害人实际支付成本认定虚拟货币价值具备事实、法律和实践依据。
武汉市中级法院二审采纳检方意见,撤销原判决相关内容,改认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以盗窃罪判处主犯林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处从犯曾某、戴某有期徒刑八年,各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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