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讯财经讯,12月28日消息,据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公众号,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虚拟货币还款未果而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2020年1月,杨某微信转账78000元给谢某,希望谢某帮其购买某平台上的某虚拟货币进行投资,并委托谢某代持。于是,谢某受杨某委托购买了虚拟货币并代持。过了一段时间后,杨某要求退出投资,谢某将3000个某虚拟货币转至杨某在平台上的“钱包地址”,并称之后再做结算。2021年4月,杨某将谢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二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谢某愿意一次性返还78000元给杨某。谢某返还给杨某57000元后,便不愿返还剩余欠款,称之前转给杨某的3000个虚拟货币价值2万余元人民币,应予以抵扣欠款。杨某不认可上述还款方式,因抵债未果,谢某要求杨某把虚拟货币转回来,但该虚拟货币平台已关闭,谢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返还3000个某虚拟货币等同价值的2万余元人民币。
零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等为立法目的。某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谢某要求杨某返还3000个虚拟货币的现金价值,实际属于主张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该主张不具有合法性,并且双方当事人对某虚拟货币的代偿金额也没有达成合意,最终判决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谢某不服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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