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邓建鹏(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区块链+法律监管顶级研究专家)
本文发表于中国银保监会主管刊物《中国农村金融》2018年第20期。详细内容参见邓建鹏:《区块链国际监管与合规应对》(预计2018年末出版)
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
8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以下简称《风险提示》)。《风险提示》指出,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
《风险提示》传递政策强监管信号
《风险提示》要求将正常的区块链技术、区块链融资同其它打着此类旗号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区别开来。近年来,虽然区块链行业夹杂着一些金融风险,但是真正的区块链技术极具创新性,对社会发展将具有正面价值。因此,《风险提示》特别强调大众应该将那些打着区块链旗号、行欺诈之实的行为和真正从事区块链创业的项目和正常的区块链融资行为区别,以避免国家正在大力鼓励的一个行业在无意中受到负面冲击。
《风险提示》提请广大公众理性看待区块链,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具体来看,炒作区块链技术进行非法集资有以下特点:一是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非法集资或者批量虚拟货币交易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二是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或、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三是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要在区块链领域短时期内有效打击所有相关欺诈行为,在客观上存在较大的难度。继《风险提示》后,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常抓不懈 持续防范ICO和虚拟货币交易风险》(下文简称《交易风险》)的通告。《交易风险》通告提出,投资者如发现各类ICO变种形态以及通过部署境外服务器继续面向境内居民开展ICO及虚拟货币交易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可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对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该通告表达了监管机构持续打击和预防相关风险的努力。《风险提示》《交易风险》等系列动作,表达了监管者继续密切监测ICO及各类变种形态,加强研判,打早打小,防患于未然,同时向市场传递了更为明确的“强监管”信号。
揭开区块链非法集资领域相关违法活动的“面纱”
近年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近年大力鼓励区块链产业的发展,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开设区块链产业园区,或者投入巨额政府引导基金,推动区块链行业的发展。但有个别地方政府未能深刻理解中央金融监管机构政策与精神,曾经发布的文件出现诸如“允许开放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等一类表述,在很短时间内被上级监管部门叫停。市场上一些机构或个人对国家在短期内放开虚拟货币交易所或者ICO持乐观态度,并通过各种隐藏方式借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
面纱一:区块链融资项目“出海转内销”。
早在2017年9月4日,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就曾下达ICO禁令,同时叫停境内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然而,在2017年年末之际,大量虚拟货币在境外交易过程中价格飞涨。一些ICO项目发起人乘机盯上了国内大量普通投资者,风险高度积聚。与此同时,广大普通投资者风险意识仍有待加强。一些投资者错误的地认为,自己在高风险的虚拟货币投资或ICO领域可以成功获利并控制风险。区块链技术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普通投资人并不容易识别和理解,容易为一些打着区块链旗号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迷惑,这为一些身居海外的违法犯罪分子从事非法集资等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去年9月ICO禁令相关监管政策出台后,大量区块链融资项目通过“出海转内销”的方式,继续将融资的渠道伸向中国公民。这些融资的项目中,有的虽然是真正为相关创业项目而融资,但是其未经中国有权监管机构批准向中国公民融资,未作投资者适当性控制,仍然有非法集资的嫌疑。需要融资的这些区块链项目大都属于融资的早期阶段,这意味着其就算融资成功,将来失败的比例也非常高。无差异别的向不特定中国公民发布融资项目,显然与中国相关法律所背离。
面纱二:项目发起人隐含集资诈骗的动机。
当前,存在大比例的所谓区块链ICO融资项目,其项目发起人自身即有集资诈骗的动机。这些身居海外的所谓区块链项目发起人,其从中国境内公民所募集的社会资金多为比特币或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这些项目发起人通过不法活动,将社会资金向境外转移。由于此类资金主要表现为比特币或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其不必经过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的形式转账。对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而言,对此类违法行为的监管和追踪难度极大。这意味着将来监管机构对违法行为取证艰难,侦测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同样也将面临巨大障碍。大部分ICO项目及相关基金会或其发起人远避海外,即使中国公民因之损失惨重,也会因获取证据难、调查对方当事人(或机构)真实身份难使得投资者权利保护存在较大困难。投资人若寄希望中国政府部门远赴海外为中国公民维权,挽回损失,则必将涉及到外交、引渡和取证等各个复杂环节,上述海外维权显然难上加难。因此,中国金融监管机构预先连续多次发布风险警示,提高民众风险意识,远离被骗的漩涡,有助于协助中国公民事先防止权益受到侵害。
ICO是在区块链技术兴起之后出现的一种新型融资手段,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ICO通常为早期投资者通过向ICO项目发起人支付比特币或以太币等主流虚拟货币,获得项目发起方基于区块链技术初始产生的加密数字代币。投资人获得的代币是未来使用该ICO项目的凭证。极少数代币将来上线交易平台后,可能市值持续大飞涨,为投资人带来高收益。但是,近半年多以来,大部分代币远远跌破融资初期的成本价,给广大普通投资人造成巨额损失。ICO的违法或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如下构成要件:一、其融资主体未经有权机构(如央行)批准融资;二、融资方式通过违规发售、流通代币完成,这种虚拟代币通常指区块链的项目开发团队开发的去中心化应用的虚拟代币;三、融资主体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等主流“虚拟货币”;四、上述行为可能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一种或多种。
面纱三:为违法ICO穿上合法外衣。
近半年来,在“币圈”领域,针对普通投资人的各种手法具有欺骗性、诱惑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并且各种欺骗手段正日益增多。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这些发行代币的模式表面上与ICO有着较大的差异,实质上不过是变换花样,本质上仍是ICO。
此其中,最引起大众关注的方式称为IMO(Initial Miner Offerings的简称),即以矿机销售为核心发行虚拟代币。具体言之,IMO是指通过先向公众销售特定智能硬件(即“矿机”),然后通过智能硬件向公众发行虚拟代币的行为。有的机构称IMO模式下并无行代币的违法行为,其发行的是传统商业模式下的积分,因此属于合法行为。
事实上,传统模式中的积分通常在封闭的商业环境中的运行,代币立基于区块链,特别容易被用于在二级市场上用于炒作和投机,同法币便利的双向兑换。在实践中,此种代币可以提取到用户钱包,其产生不久,海外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就上线了这些代币的交易。因此,与积分和传统的Q币等游戏币不同,这种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代币特别容易受到投机者的追捧。但与此同时,代币价格在二级市场上如过山车般大起大落,易给玩家带来巨大损失,给投资者致生较高的金融风险。代币便于交易与诸如可能升值的投机色彩,使得与之相关的智能硬件在预售期就往往吸引上百万人预购。某些智能硬件的官方售价在淘宝上则可能曾经被炒高数倍,这远远偏离了正常的市场价格,具有高度的投机性质,非普通商品可比拟。
多方合力打击区块链领域非法集资违法活动
综上所述,在区块链领域实施严格监管的过程中,无论是ICO融资,还是规模的虚拟货币交易等行为,现阶段均属于违规或违法之例。打击区块链领域非法集资的违法活动,需要发挥监管部门、相关网络媒体与金融机构的合力。
从监管角度来看,即是使进行风险提示和风险预警。针对近年来诸如ICO以及一些场外虚拟货币交易(OTC)等商业模式再次面向中国在境内卷土重来,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在2018年8月和9月连续出台相关风险提示性政策文件,并鼓励公民及时举报相关违法行为,有助于及时打击境内可能发生的非法集资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将来出现更大范围的金融风险事件。故而,此类风险警示性文件的及时发布,具有正面意义,应坚决坚持。
从相关网络媒体来看,应及时落实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和文件基本精神,控制网络文章可能引发的叠加效应,特别是在发布区块链资讯时,应坚持避免热衷于讨论虚拟货币价格,不发软文变相推广ICO项目,不诱导普通网民从事境外高风险区块链融资项目,不诱导普通网民参与境外高风险虚拟货币及其衍生品交易。
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应坚定不移落实监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应积极配合监管政策的基本精神,现阶段不向境内外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和ICO项目发起人提供开户、转账或支付等金融服务。同时,各金融上述机构应在日常业务中积极执行用户识别、反洗钱与反恐怖怕主义融资等法定措施义务,认真执行常规的业务检查,及时发现与ICO或虚拟货币相关的批量交易相关的可疑账户,一方面应及时上报给金融监管部门,另一方面应及时提高用户交叉验证的标准,做好用户资料留存,以防止在当前严监管时期金融服务被不法行为人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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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邓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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