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监管思路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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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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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比特

文章来源:巴比特 作者:蒙特卡洛


一、中心与去中心

区块链行业慢慢发展壮大之后,监管成了一个大问题。

因为区块链最大的特点是去中心化。关于什么是去中心化,目前行业内没有统一的定义,即使有也是从技术角度定义的。为了理解什么是去中心,我们不妨先定义一下什么叫做“中心”。

什么是中心呢?我个人对此的理解是:

如果有个人和组织能够对事情的发展起决定作用,那么这个人和组织就是中心。

比如传统公司的领导、老板就对公司的发展有决定作用,所以这是一个中心化的组织。

相反,如果没有人和组织能够对事情的发展起决定作用,那么我们就可以说它是一个去中心化的组织。

比如对于比特币而言,至少现在没有任何一个组织敢叫嚣说:我控制了比特币,比特币必须得按我的想法来做,如果不按我的想法做,我就毁灭比特币,或者我就让比特币怎么样怎么样。

但是这里只提到了区块链的一个特点:没有明确的领导。在我看来,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在监管上有以下三个特点:

1、无明确领导 2、无法关闭 3、很难修改

刚刚讲到的“没有明确的领导”是第一个特点,这个特点决定了一旦出了什么事,你很难找到具体的负责人,这给监管带来了难度。

同时第二个特点:无法关闭。有人形容区块链是一台一旦启动就无法停机的信用机器,也就是说比如像比特币,一旦启动之后,没有任何人能够明确的决定它如何发展之外,它本身是不可关闭的,因为它是基于P2P网络的,只要有一个人在运行的全节点,那么这个项目就继续存在,而要想把全世界范围内的全节点全关闭,是基本上不可能做到的。

第三个特点是:很难修改。比特币的发展是基于共识的,要修改规则是非常困难的,只有当大多数人接受的时候才能修改,而且要以硬分叉这种成本很大风险很高的方式进行。

正是以上几个特点使得区块链项目不同于传统的中心化项目,给政府和行业的监管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但是这些问题并非无法解决,有时只是需要换一个思路而已,以下是我对未来监管思路的一些思考。

 

二、POW、POS、DPOS项目的监管思路

1、对POW共识机制的项目而言

以比特币为例,对于使用POW共识机制的项目而言,因为它有很强的去中心化属性,没有具体的负责人、无法关闭而且也难以修改,所以可能无法从货币的供给端加以限制,我们可以从使用端、需求端加以限制。

也就是说,我们可能无法阻止比特币的发行,但是我们可以从使用端着手。比如说对税收而言,我们可以要求所有接受比特币支付的商家,如期上报所比特币的收支记录,或者干脆就由央行的某种数字软件,自动统计,自动缴税;比如从客户信息角度,在现实商业当中,出于商业安全的角度考虑,一般都要求系统知道买卖双方的信息,虽然比特币本身是基于公私钥密码对,但是当你购买服务时,比如你买衣服时,你是在淘宝网站上购买,淘宝上有你的个人数据,也有你的快递信息,所以信息是能够核实的。

简单来说,就是转变思路,虽然我们无法监管比特币,但是我们可以监管使用比特币的人和商家。

2、对POS共识机制的项目而言

POS共识机制本身有着很多的优势,它环保、高效、转账时间快,手续费低等等,而且它与当前传统金融里的股权模式最为接近,大众理解起来没有压力;传统的股权本质上就是一种POS,所以传统的对于金融领域的很多监管法规是可以直接适用的。

当然也有不一样的地方,比如股权的对象是股票,POS的对象是通证,而股票与通证之间有很大的区别,背后的权益完全不一样,这一块我们在后续通证经济里来讨论。另一处不同在于,背后的持有者不一样,以中国为例,A股股票的持有者大多都是中国人,而Token的持有者遍布全世界。

3、对DPOS共识机制的项目而言

相对于POW和POS而言,DPOS可能是中心化程度最高的,也是监管难度最低的了。

比如说之前国家出台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旨在明确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和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健康发展,规避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风险,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使用、管理等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这个规定出台之后,相关的区块链公司和从业者纷纷主动备案,其中备案最多的是参与DPOS运营的节点,为什么他们最积极呢?因为它们是一个个的实体公司,没有任何去中心化的特性“护体”,随时处于国家的监管之下,所以只能按照国家的规定行动。

对DPOS制度的监管可以借鉴《公司法》当中的合伙人制度,比如说EOS的这21个节点就相当于21个合伙人,有些项目可能还分为常驻节点和流动节点,那么就可以分别类比合伙人制度当中的普通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

 

三、对于通证经济的监管

通证经济是区块链一个很重要的领域,通证经济本身并不难监管,因为通证经济很多都是传统项目加了一个Token而已。

但是,有难度的地方在于,通证与通证不一样,有些通证对应着是金融属性,比如说股权、期权、债权等等;但有些通证却对应的是积分、使用权;有些通证本质是属于商品;有些甚至是多种权益的结合。

在这种情况下,真正困难的地方在于对通证对应的权益进行拆分,然后进行标准化的管理。

将通证背后所对应的权益全部拆分出来,属于金融属性的就按金融进行监管,属于商品的就按商品销售进行监管,属于积分的就按互联网积分进行管理。

比如说,我一直强调一个观点,并不是所有的通证都需要上市,现在所有通证都奔着上市融资而来是不正常的。你想,如果原来只是积分形式,现在通证化你仍然只是积分,可是积分要上市干嘛呢?

如果原来只是使用权,类似于商品功能,那么它也不需要上市,因为一旦上市价格就会波动,就是具有了金融属性,金融属性会吞噬使用属性。对于这种情况,你应该把通证当做商品去卖,而不要当做金融产品来融资。

如果通证真的对应的是金融属性,那么它背后所对应的金融属性需要标准化。比如说,如果对应的是股权,那它背后必须有投票权、分红权等等权益,这些权益要得到国家监管机构的认可和接受法律法规的监管,而不是看项目方心情来定。

同时,通证非常灵活,除了可以代理使用权、股权某一种权益之外,它还可以同时兼具好几种权益。

一方面通证的灵活性就体现出来了,未来的很多创新都会出在这些权益交叉的地方;另一方面这个时候的通证需要有明确的监管机制,尤其是需要标准化,并不随着项目方的心意设置。

在这里我提出一种监管思路,叫做“监管从严”。也就是说如果一个通证同时兼具两种属性,那么这个通证同时需要全面接受这两种属性所对应的监管,如果有冲突的地方则按照严格的那个监管来执行。

比如说,如果某个通证同时兼具使用权和股权属性,那么这个通证需要同时接受使用权和股权方面的监管;如果遇到使用权和股权有冲突的地方,因为一般来说股权属性对应的监管要严厉很多,所以这个通证就应该接受更严厉的“股权属性”对应的监管;

如果把监管的问题解决了,责任也就能划分清楚了,那么“通证到底是什么”的根本性问题就解决了,这样的通证经济才有大爆发的可能性。

 

四、淡化法人概念,强化个人概念

区块链项目还有一些明显的特点,比如它直接就是全球化的,比如它的注册地可能在某个不知名的而且监管非常宽松的小国,而它的运营全是在线上的,同时它的投资人、通证持有者遍布全世界。

这个时候出现两个特殊情况:一个是公司主体消失;一个是投资人国界分散。

再说直接一点,没有法人主体,公司的税收就没法征收;投资人太分散,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存在困难;而且出现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责的时候,也无从追起。

这个时候最好的办法就是淡化法人概念,慢慢将监管由法人主体转成个人主体,无论是从征税还是监管还是责任还是什么的都得从个人的角度出发。因为接下来的时代是一个个人崛起的时代,通证的崛起正起对公司制的替代,这是一个大的历史趋势,我们的监管也只能尽量顺势而为。

对那种跨国项目,可以按照“谁融资谁负责,谁盈利谁交税”的原则。也就是说,一个区块链项目虽然业务范围在全球,但是必须得有人负责,大的原则就是谁融资谁就要负责到底。并且项目不管再怎么全球化,也必须有一个注册地,一定是要在某个国家好好遵守这个国家的法律,这样如果后期出现法律纠纷,才有法可依。而每一个参与项目的投资人,从投资当中获益的部分,在卖出时直接由交易所或者钱包代扣代缴税收,税收按投资人的国籍划分归属,因为虽然投资没有国界,但是投资人有国界,当然这个部分可能需要交易所、钱包、商户等多个机构的配合。

归根到底,不管再怎么去中心化,项目最终是一个一个现实的人参与的,生产是由一个一个现实的人生产的,交易是由一个一个现实的人做成的,利益是分给一个一个现实的人。

不管再怎么链上,再怎么去中心化,最终要与现实生活发生关系,都是需要落地的,既然法人的概念已经慢慢开始模糊的话,那么就开始应该慢慢开始以个人为主体,既然属地的监管有难度,那么就慢慢切换成属人原则,这样的话监管思路就会清晰很多。

区块链不是法外之地,正如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一样。其实在区块链监管这一块,也可以借鉴当年互联网走过的路,当年互联网还没发展起来的时候,也是各种乱七八糟的东西和信息都有。但是随着互联网慢慢的发展,《电子商务法》也随后制订出来了,现在的互联网信息、商业、金融一切也都还算是在监管下井然有序。

 

五、除了监管,政府还可以做的几件事

监管只是一个方面,政府的职能未来可能面临更大的改变,当然这些都是未来的事。前期政府除了监管,还可以做以下几件事,这些事一方面方便了区块链行业的发展成熟,另一方面也方便了政府进行更好的监管。

第一,政府可以推行数字化的身份系统

不管这个数字身份系统是否以区块链的形式存在,但是数字身份是有必要的,而且这个数字身份需要能够对接现在的各个区块链系统。

由政府推行的数字身份系统,一方面具有更高的可信度,更方便的将各大区块链项目与现实生活衔接;另一方面方便政府后续进行身份管理、政务管理、征税、公共服务等业务的进行。

第二,政府可以发行法定数字货币

目前数字货币领域稳定币还存在比较大的缺陷,虽然稳定币的种类已经有很多了,而且USDT的市场占有率已经不低了,但USDT不公开透明不接受审计使得大众对它无法完全信任,而其它的稳定币的市场占有率又不够高,而且以USD为锚定标准,也给人民币入场造成了一些困难。

国家发行法币的数字货币应该是未来确定的趋势,虽然也不一定会完全以区块链的形式发行,但是这个数字货币应该具有的最主要特性应该是可编程。

推行数字化的法币一方面能提高货币的运行效率,降低货币发行成本;另一方面能打通区块链与现实衔接最重要的一步;更重要的是能对资本外流、洗钱等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管理,而且也有助于人民币实现国际化。

这两项都是区块链发展所必需的基础设施,而且这些事在很大程度上只能由政府来做,这样一方面区块链得以快速发展落地,与现实生活结合,另一方面为政府后续的监管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六、总结

1. 区块链不是洪水猛兽,它只是一项技术工具,正如当年的互联网一样; 2. 比特币不是洪水猛兽,它能够增加国家财富,让全体人民受益; 3. 通证不是洪水猛兽,它是数字化的权益载体,让价值能够自由流通。

a. 淡化法人概念,强化个人概念; b. 淡化属地概念,强化属人概念; c. 链上监管为主,链下监管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