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凌晨,火爆"3点钟"微信群又迎来一位大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教授与大家分享、探讨了"投资者风险提示和保护"主题。
基于当前ICO存在较为严重的风险与乱象,杨东教授强调,在加强合法合规制度设计和监管的同时,投资者保护与教育是当前区块链行业的首要工作。他认为,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金融业态的兴起,即在于其吸收了小微投融资者,并对金融资产做了小额化处理,把传统金融极少能覆盖的小微初创企业、新兴行业和社会公众,都融入到金融交易之中。然而,融资者负债和市场杠杆也随之增加,将潜在的金融风险扩散到了广大小微投融资者之间。
杨东教授最早研究区块链和众筹融合的研究者之一,曾经协办举行2万多人的世界众筹大会等。他在长期理论研究和实践之中,充分认识到投资者保护和教育对于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发展的重要性,区块链应用于金融业态也往往是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模式的重要应用。
以下为分享全文:
当前,全国"两会"正在召开,"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来到,在肯定区块链产生巨大价值的同时,也应充分认识到其背后的风险,应当尽快开展风险的提示和投资者保护教育的工作。
一、为什么投资者保护与教育是当前区块链行业的首要工作?
二、如何开展区块链行业发展的投资者保护工作?
三、如何加强区块链行业的投资者教育工作?
一、为什么当投资者保护与教育是当前区块链行业的首要工作?
1、当前存在较为严重的风险与乱象
第一,与股市IPO相比,ICO具有短线交易的风险,由于区块链行业特别是数字货币的价格波动较大,怀有强烈投机目的的投资者倾向于选择在代币价值的最高点将其抛售来牟取利润,甚至不在乎项目本身的盈利情况,导致ICO发行的代币价格严重偏离其项目的内在价值。
第二,还具有金融"脱媒"风险,与传统融资模式不同,ICO能够使资金供给绕开现有的商业银行体系和证券发行体系,直接输送给资金需求方和融资者,完成资金的体外循环,导致金融交易脱离现有的监管。
第三,去年9月4日央行禁令后,ICO的热度不减反增,部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出走海外,在境外注册并继续向境内用户提供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
部分ICO平台以所谓的"新技术"为噱头诱骗投资者,涉嫌"拉高出货"和"市场操纵"的欺诈行为。
甚至还有少数平台打着ICO、虚拟货币的幌子涉嫌传销、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对于部分原在境内的出走海外的ICO项目,同样存在着项目不实乃至传销、欺诈等风险。
由于项目主体已迁移境外,投资者一旦遭受欺诈或其他犯罪侵害则将可能面临难以维权甚至无处维权的窘境,难以追回损失。
2、投资者是风险的主要承担者
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金融业态的兴起,即在于其吸收了小微投融资者,并对金融资产做了小额化处理,将融资者和平台能提供的市场流动性,与投资者投资额度及所能承受的金融风险相匹配。
因而,把传统金融极少能覆盖的小微初创企业、新兴行业和社会公众,都融入到金融交易之中。
然而,融资者负债和市场杠杆也随之增加。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金融业态在包装和销售小额化金融资产的同时,也将金融风险扩散到了广大小微投融资者之间。
以ICO为例,若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不强,在不了解ICO相关知识的情况下,在不安全的环境里盲目投资,那么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形势会更加严峻。
ICO具有流动性高、变现能力强、融资流程简单等特点,当前基本未设定投资者门槛。
在ICO纷纷出海的背景下,相关的交易主体、交易环节均在国外发生,政府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犯罪诈骗活动就此泛滥,反映出投资者权利失衡的现实性及权利保护的急迫性。
3、投资者是区块链应用于金融业态的重要基础,金融科技必然回归到投资者保护
我是最早研究区块链和众筹融合的研究者之一,一直致力于将自己提出的众筹金融理论(Wefinance)成果成功应用于实践,并被贵阳市政府采纳成立了第一家注册金融交易所即贵阳众筹交易所,并协助举行了2万多人的世界众筹大会等。在长期理论研究和实践之中,充分认识到投资者保护和教育对于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发展的重要性,区块链应用于金融业态也往往是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模式的重要应用。
依托于高速发展的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等互联网技术能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方便快捷地将资金需求者与资金提供者联系起来,具有开放、平等、共享、去中心化、去媒介等属性。
我在2014年给互联网金融界定为:基于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实现支付清算、资金融通、风险防范和利用等金融功能,具有快速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和场外、混同、涉众等特征,并打破金融垄断,实现消费者福利的创新型金融。进一步而言,我更乐意将这一新兴业态定义为众筹金融。
相对于"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更能体现出"互联网+金融"这一新业态场外、混业的内在特征和其草根、普惠的精神,众筹金融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体现。也正是因为此,我将"众筹金融"译作"We Finance"。
ICO基于区块链等技术发行数字代币以向大众募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可以将其视为区块链的众筹应用,只是换了一种方式,以币融资(币)。
具有众筹性质的区块链相关金融业态服务于社会大众,也依赖于社会大众,应当切实维护欠富裕人群通过区块链相关金融业态获得金融福利的机会,因而也必须首要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一般的中小投资者。
从金融法原理而言。金融风险的主要问题,在投融资两端,都从较为抽象的、金融资产价格形成过程中投融资风险与收益的不确定关联,具体化为投资者风险吸收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的匹配程度。
因而,实现投资者风险吸收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的匹配,也成为金融法风险规制的主要逻辑。
二、如何保护区块链行业和数字货币的投资者?
1、首先应当控制源头,从资产端抓起,制定相关标准
在我们校友高瓴资本的张磊支持下成立的人民大学大数据区块链与监管科技实验室正在联合相关机构进行区块链相关项目、资产、生态的评级工作。
我们将依据项目(战略定位、项目必要性)、团队(技术团队、运营团队、投资人、顾问)、履约能力(白皮书规划节点履约情况、代码更新质量)、市场(交易所支持、价值稳定性)、风险、热度等对区块链相关业态提供的资产端进行评级。
2、投资者进入市场应该有一定的门槛
我国可将投资者分为非成熟投资者和成熟投资者,可建立以年收入或净资产为基础,以投资损益记录为附加的复合分类标准。
事实上,美国《乔布斯法案》也规定,如果个人投资者的年收入或其净资产少于10万美元,则投资限额为2000美元或者年收入或净资产5%中孰高者。若投资者年收入或净资产中某项达到或超过10万美元,则投资限额为该年收入或净资产的10%。
英国《众筹监管规则》也规定,非成熟投资者是指投资2个以下众筹项目的投资人,其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 不含常住房产、养老保险金)的10%,成熟投资者不受此限。
3、投资者适当性
这个问题非常重要,与前几天李笑来老师他们讨论的智商税问题相关(我不同意智商税的说法)。
要实现资本形成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平衡,就要把握区块链行业投资项目满足小微投融资者需求的关键,在于拆分资产而后向仅具有小额投资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中小投资者配售资产。
因而,投资者分类是首要的、与融资者和平台分拆和错配金融资产的营业行为相匹配的制度,是重塑投资者适当性及保护投资者的前提。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包括产品风险评估(KYP,Know Your Product)、投资者评估(KYC,Know Your Custom)、信息披露、产品与投资者的匹配、投资者教育、资产管理机构或中介机构的责任义务等一系列环节工作,力求实现资产端与资金者端的精确匹配。
我参与研究的央行相关部门的"大数据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课题对如何在新兴业态领域内推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做出了初步的研究报告,近期已经完成了近10万字的报告。
将大数据技术嵌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是一项庞大而紧要的系统性工程,除了资产端在紧锣密鼓地创造新兴业态,资金端也需要与时俱进地确保投资者风险防范。
唯如此,两者才能实现平衡,在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推动普惠金融向纵深发展。
应当加强大数据和征信体系等信息工具应用的基础,也凸显了互联网的信息优势,实现从信用风险到公共信息工具的转变。
在投资者保护层面上,也可以藉由信息技术促进金融科技融资中的低成本的充分信息披露与合理的风险揭示,同时通过行为数据准确画出金融消费者的风险画像,掌握其行为规律与准确的风险承担能力,防止不正当销售,提供给其更为合适的产品。
人工智能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也将很大程度上提高投资者的金融能力。
当然这个过程中,区块链技术的运用是必须的,也就是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完美运用,离不开区块链技术。投资者适当性问题中,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是关键,需要区块链技术。
4、发挥一行三会投资者保护部门的作用,加强行为监管
我长期以来一直坚持研究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之后研究了几个重要成果,在2013年和2014年分别出版了《金融服务统合法》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一直也参与了一行三会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投资者保护部门的诸多合作(美国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成立了一个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而我们一行三会都成立了保护局,可见我国政府对这个问题的重视)。
一行三会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投资者保护部门在区块链行业和数字货币相关问题中可以切实发挥作用,加强行为监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我一直参与了央行以及银监会的普惠部对于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的监管,今年6月底完成备案工作(备案初步变成了"牌照制",也是中国特色的)。银监会P2P监管经验非常值得区块链行业、数字货币监管加以借鉴。其成功经验就是加强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减少传统的审慎监管的模式。
5、完善投资者争议多元解决机制
我长期以来也一直研究金融ADR(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区块链相关金融业态也应完善投资者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相关项目方可发布自律公约,自觉履行小额纠纷调解协议的义务,进一步明建立金融申诉专员制度(FOS),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给予倾向性保护。
我们在2014年就成立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315网站等受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投诉,招募广大的律师志愿者,为投资者提供免费的律师服务。
6、可以考虑用区块链技术建立纠纷解决、保护、教育的生态
实现可追溯的可信的纠纷解决机制,改变传统的纠纷解决模式,实现"链金有法"。
三、加强区块链应用行业和数字货币的投资者教育工作
1、完善区块链应用行业和数字货币投资者教育的制度建设
中国的国情和国际经验告诉我们,投资者教育是投资者保护最重要的内容和维度之一,投资者教育工作是最为基础性的工作,必须加快建设。
区块链引导的金融创新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甚至有不少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损害投资者、金融消费者的违法犯罪。
对此,监管部门必须切实负担起监管责任,但同时也必须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金融行为。
2、建设区块链应用行业和数字货币的投资者保护教育基金、基地
我也一直研究投资者教育工作,也是证监会首批全国投资者教育基地的评审专家,为保护缺乏专门知识与自卫手段的消费者,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风险防范宣传教育是维护公众利益和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迫切需要加大行业政策解读力度,强化正面宣传,提升公众风险意识。
而对投资者宣传教育方式的多样化则有待加强,比如香港地铁设置了对加密货币的风险提示公益广告值得内地学习,可以使投资者在潜移默化之中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意识。
3、如何加强普通投资者教育工作?
普通社会公众的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普遍需要提高,金融行业具有专业性和风险性,但大部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非金融专业人士,缺乏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
针对区块链金融业态,还需要教育普通民众关于区块链及其法律风险、风险防范等基本常识。
尤其是教育相关自我保护措施、争议解决措施。
投资者教育能够提高投资者的金融认知与风险识别能力。但教育是很难的,除了传统知识灌输的教育模式,大数据技术在投资者教育方面亦大有可为,把投资能力可视化,显性地呈现给C端客户。
通过对自身投资特征的了解,认识到自己有盲目频繁交易换手的错误进而遭致财产损失,投资者才能真正使其反思,改变错误的投资观念,最终达到教育投资者的目的。
4、加强专业投资者教育
专业投资者在传统金融领域有着充分的经验和能力,但并不一定理解区块链模式下的金融业态,特别是各类境外的复杂的数字货币,风险极大,即使是专业投资者也会不理性,也需要加强他们的更加复杂科技金融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的训练。对于希望进入金融市场的区块链专业人士则应加强金融方面的教育。
5、发动社会广泛参与
投资者教育作为一项普惠全社会的活动,其实施主体包括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及其他组织,甚至广泛发动全社会的力量,一个完善的投资者教育环境还需要包括教育机构、新闻媒体等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参与。我们人民大学与新华网等权威机构每年315举行金融消费者保护高峰论坛,迄今已经举办四次,马上今年3月15日举行第五届,并且成立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教育基金,配合政府开展相关工作,也是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教育方面的一个实践案例。
区块链应用才刚刚开始,各类境外的数字货币的发展也讯息万变,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和教育工作,非常复杂。希望各位群友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唯有这个工作做好了,韭菜发展起来了,才有真正的行业发展,对于国家也是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