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沙盒机制”,到底是什么?

转载
1844 天前
14257
亿欧网

来源:亿欧网


河北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副局长朱忠文曾公开表示,河北自贸区雄安片区内将建设“金融岛”,探索金融监管“沙盒机制”。

其实,对于监管沙盒,近期已多有传闻。

过去几年,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效率提升为人称道,创新背后的风险隐患也让人心惊。集中治理之后,行业乱象渐息,创新发展重新提上日程,在创新发展中如何规避风险也被提上日程。于是,人们开始重提“监管沙盒”,寄希望于这一“舶来品”能平衡效率与风险的难题。

本文中,我们就来谈谈监管沙盒。面对“to be or not to be”的经典难题,监管沙盒真有神奇效果么?

什么是监管沙箱?

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是个舶来词,从字面上看,指在可控环境内实施监管,让新产品/模式在真实市场环境中迭代验证,去伪存真;让用户在受保护的前提下接触新产品,享受新模式的效率而不被风险所伤(事前约定风险补偿机制)。

监管沙盒由英国FCA(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金融行为监管局)首创实践,很快在国际上风行,被视作金融科技监管模式的创新。

考虑到FCA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首要职责(Weaim to make financial markets work well so that consumers get a fair deal.),FCA版的监管沙盒与其说为了更好地发展金融科技,不如说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既要让消费者享受创新带来的效率提升,又要尽可能规避创新的潜在风险。

1、由来

监管沙盒的前身是FCA实行的“创新中心”实验(Innovation Hub),2015年FCA在《Regulatory sandbox》报告中提出了沙盒监管设想,并于次年接受企业申请,将监盒沙箱正式落地。

在2016-2017年进行的前两期沙盒测试中,FCA共计收到146份申请,50家企业获准通过,41家入盒测试(9家因各种原因未能满足测试条件,如没有愿意配合的客户等),八成以上为初创企业。

从结果上看,监管沙盒有以下优点:

(1)减少将创新理念推向市场所需时间和潜在成本;(2)减少监管不确定性,提高创业者对风险资本的吸引力;(3)助力更多新产品走入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度;(4)FCA提前介入,在新产品和服务中建立适当的消费者保护保障措施。

据FCA事后盘点,三分之一的企业测试后,对其业务模式做了大幅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合规与市场要求。

2、流程

一个完整的沙盒测试,共计七个步骤:

(1)企业申请进行沙盒测试:企业向FCA提出申请,包括拟测试的新产品/服务及所需满足的基本要求。(2)FCA批复:审核企业申请,为符合要求的项目指定监管联络人。(3)定制测试方案:FCA与企业一对一确定测试方案,包括测试业务、测试参数、结果度量、报告要求及保障措施等。(4)测试许可:FCA允许企业进行测试。(5)测试与监控:企业按照步骤三的约定开始测试,FCA实时监控。(6)企业向FCA提交最终报告:测试结束后,企业撰写报告交由FCA审查。(7)企业决定是否将产品推向市场:报告经FCA审查通过后,由企业决定是否将新产品推向市场。


3、重点注意事项

(1)仅限新产品/服务:监管沙盒的简易程序仅对新产品/服务开放,传统模式下的产品和服务仍需遵循现有监管规定,所以,理论上,想借助监管沙盒进行监管套利是行不通的。

(2)消费者保护:测试企业需提前制定退出计划,确保可随时退出测试,并最小化对消费者的影响。同时,测试企业要向用户告知新产品/服务的潜在风险,取得用户明确授权,一旦发生风险,要有能力做出补偿。

(3)无强制行动函:FCA会向测试企业出具“无强制行动函”,只要企业遵循事先约定,FCA向企业保证不会秋后算账。

沙箱监盒的局限

只看上面这些,难免对监管沙盒抱有幻想,最常见的便是:在监管沙盒里,只要不违法犯罪,什么都可以实验,创新者可自由驰骋。

这当然是个美丽的误解。

一定不要忘记FCA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核心职责,即便在监管沙盒里,依旧有很多条条框框。就FCA版监管沙盒来讲,保护消费者权益绰绰有余,促进金融科技创新仍力有不逮,还有不少局限性,至少有以下四点:

一是业务类型受限,并非什么业务都能试点。监管沙盒由FCA发起,只能覆盖FCA负责监管的业务类型,不超过《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FSMA)的管辖范围。如支付服务和电子货币,分别受《支付服务条例》和《电子货币条例》管辖,在FSMA之外,就无法纳入监管沙盒。

此外,在英国脱欧之前,一些金融业务涉及到欧盟层面立法,纳入监管沙盒试点也会存在诸多限制。除了支付服务和电子货币,信贷机构、保险及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资产管理公司、经纪机构等业务类型,都面临这类问题。

二是沙盒试点也有条条框框。监管沙盒执行简易审批程序,但并非没有准入要求。在职权范围内,FCA会做一些针对性调整和放松,但与反洗钱、消费者保护相关的基础性要求仍是必须的。如要求企业提前制定退出计划,退出计划的核心是善后,善后是以一定的资金实力为前提的,否则会被视作无法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而被拒绝。

同时,FCA也坦承,FCA的授权不能突破欧盟层面的立法限制,这会限制监管沙盒的灵活性。

三是有限试点,业务规模上不去。监管沙盒本质上是一种小范围的业务试点,业务规模有限。问题是,小规模测不出大问题,很多风险点需要足够规模才能暴露;依托于一定规模之上,新模式、新技术才能发挥其降本增效作用,小规模试点则让这种规模优势无从施展。

受限于规模,监管沙盒里的科技创新试点只是有限试点,局限于表面,要探究深层次问题,仍不得不回归现实环境。

此外,企业需自己带着市场和用户来做实验,很多初创企业恰恰因为找不到愿意配合的用户(尤其是B端机构用户),即便通过FCA审批,依旧无法在沙盒中试点。

四是新模式匹配旧监管,创新潜力天然受限。按照FCA的说法,沙盒试点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发现过时的、阻碍创新的规定,理论上没错,但真正发挥作用也难。

一则很多有悖现有规则的创新项目,在沙盒申请阶段就被否定了;二则沙盒试点,本质上仍是新模式套用现有监管规则,必然有不合适之处,创新潜力未必能得到充分发挥。

不妨用事实说话。在沙盒监管的加持下,英国金融科技产业虽然没有P2P跑路潮、数据滥用、超利贷和暴力催收等乱象,但论创新活力、科技渗透及对传统金融体系的冲击效果,比中国还差得远。

万事有利有弊,监盒沙箱在防风险上效果显著,在释放创新潜力上就会存在缺陷。甘蔗没有两头甜,亘古不变的道理。

从放任发展到监管沙盒

再来看看国内。

从改革开放一路走来,我们习惯了“摸着石头过河”,先干再说,效果好,推广,效果不好,自行堙灭。这种模式不预设门槛,不过多干预,比FCA的监管沙盒更有效率。

不过,金融领域容不得“万类霜天竞自由”的放任式创新,那样必然出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则产品是虚拟的、数字的,容易扩散。往往还没等到风险暴露,规模已经很大,难以做到可控试点。二则风险隐蔽性强。理财类业务,若资金池旁氏运作,拆东墙补西墙,运转几年都不会出问题;贷款类业务,只要允许借新还旧滚雪球,借款人再差都是零不良,都是假象。三则与钱打交道,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很多本性纯良的创业者,也终究抵不过金钱的“诱惑”;更不用说还有各色人等假借金融的名义蓄意行骗。

2016年之前,互联网金融自由生长,也的确出了很多问题。放任不管容易出问题,类似消费金融公司、民营银行、个人征信那样的牌照试点,门槛又太高,所以,金融科技需要更轻便的监管沙盒。

但FCA的沙盒也有种种局限性,我们需要探索自己的监管沙盒。在此之前,需厘清几个问题。

1、审视金融的边界

随着金融与场景融合,场景方越来越多地嵌入金融流程之中,很多时候,场景方的商业行为与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重叠交错,边界越来越模糊。

把场景方的所有行为都纳入金融监管并不现实,所以需要重新审视金融的边界。边界清晰后,才能确定哪些行为需要纳入监管沙盒,哪些行为可完全交给市场。

最典型的如导流,于场景方是流量变现,于金融机构则是获客营销,算不算金融行为?再往细了说,导流过程中的精准营销必然要求用户初筛,对于贷款产品,这种初筛是否应算作前置的授信审批?要不要管?又该如何管?

2、谁来实施沙盒监管?

在我国现阶段牌照监管的框架下,监管机构各管一摊,但科技之于金融,是一对多的关系,即一种科技创新可同时应用于多种牌照业务,这种情况下,该由谁来实施沙盒监管呢?即便指定牵头方,协调沟通成本是少不了的,又如何能确保沙盒足够轻便、高效、低门槛呢?


3、确定沙盒监管的核心原则

“既要,又要,还要”是不切实际的。既然是创新,就存在效率与风险的跷跷板,沙盒环境中也是如此,只有明确核心原则,才能有效取舍。

FCA的核心原则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2016年监管沙盒落地前,关于效率与风险的平衡,FCA曾设想了四种准入模式,第四种要求最高,即“只要企业承诺向客户赔偿任何损失(包括投资损失),并可以证明他们有足够的资源(资金)来做到这一点,那么就可以加入沙盒”。后来觉得对初创企业门槛太高,才选了其他折中方案。

问题是,就国内而言,我们实施监管沙盒的核心原则是什么?如果也是金融消费者保护,那是否只要企业承诺赔付用户任何损失,就可以进行自由创新呢?如果不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又该是什么呢?

不要迷信监管沙盒

随着金融领域风险整治逐见成效,全面从严这种“非常态”必然要回归“常态”。当前,民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以及法人直销银行牌照都有了开闸迹象,监管层也在多个场合释放探索“监管沙盒”的信号。

中国版监管沙盒将如何展开,目前还看不到答案。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寄希望于通过一个制度设计来解决创新风险与效率的平衡,是不现实的。无论如何设计,中国版监管沙盒也必然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但问题不在这里,问题是我们要尽快迈出这一步,干中学,边实践,边优化。

过去几年里,企业常说“拥抱监管不等于等待监管”,科技创新拽着监管走;但未来几年,或许只有“等待监管才算拥抱监管”,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监管推着科技创新往前走。

此时,监管创新的下限,可能决定着行业创新的上限。监管创新,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