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Things专访刘红林律师:香港虚拟货币交易所“清而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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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昆区块链

文章转载来源: 曼昆区块链

2024年6月12日,香港证监会举行简报会。目前确定2家交易所正式持牌,11家交易所继续保持被当做获发牌。同时,香港证监会要求6月1日非持牌交易所停止交易服务,并在8月31号前将香港客户资产全部清退。而在此之前,根据PANews报道,因政策及监管问题,不少加密交易所已经撤回合规牌照申请,其中不乏多家知名平台,如Binance、OKX等。

实际上,尽管全球各地的监管部门针对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出台各类规则、政策,并且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加密交易所有所限制和取缔,但依然会有加密交易平台“偷偷”为相关地区用户提供非法金融功能,比如中国大陆用户仍可以通过VPN等手段登录海外交易所,完成KYC并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因此,此次香港证监会的举措是否能够促成香港地区的加密交易合规?显然,“清而不退”依然会存在。

针对该现象,曼昆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红林律师受邀参与Web3.0专业新闻媒体DeThings的专访,从一个资深Web3.0玩家及区块链律师的角度,发表深度看法。以下是采访核心内容。

DeThings是一家立足于新加坡,覆盖全球华语区的Web3媒体,长期专注于加密货币、区块链、Web3领域中的新闻追踪与报道。

对于过渡期结束,香港证监会要求非持牌加密交易所逐步完成清退的规定,曼昆律师事务所刘红林律师认为,此举意味着“没拿牌,就出局”,不仅如此,“出局后”即便持有他国合规牌照,继续为香港加密用户提供离岸虚拟交易依旧系违法行为。根据中国香港《打击洗钱条例》,任何向香港公众主动推销服务的行为都将被视为提供虚拟资产服务,无论服务提供地点或服务提供方是否在香港。特定国家和地区发行的合规牌照适用的是其所在国的法律,在他国持牌并不等同于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展业,因此虚拟货币交易所仅持有他国合格牌照,仍旧不能面向中国内地或者中国香港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所业务。

2024年6月1日后,所有在香港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需获证监会发牌或属于“被当作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否则在香港营运将属刑事罪行。曼昆律师事务所刘红林律师指出,若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万港元及7年监禁,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可就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10万港元。若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万港元及2年监禁,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可就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1万港元。如不遵守法定的AML/CTF规定,持牌服务商及其负责人员即属犯罪,一经公诉罪名成立,每人可处罚款100万港元及2年监禁。除刑事责任之外,他们还会受到SFC的纪律处分,包括暂停或撤销牌照、谴责、责令采取补救行动及罚款。

同时“被当作获发牌”的申请者在面向个人客户的市场推广方面不会有太大的动作推广,因为仍属于香港证监会的重点监管对象,可能会影响其正式获批。

本次申请失败或者撤回申请的加密交易能否选择更换主体再次申请,曼昆律师事务所刘红林律师认为,从现有媒体消息来看,再次申牌的交易所没有办法使用目前与离岸交易所类似的品牌进行申请。主要原因应该是为了避免公众对交易所是否合规持牌产生混淆。而那些“退而不清”的加密交易所,最好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接受监管才是最好的途径。

针对离岸加密交易所向中国大陆居民提供服务的问题,曼昆律师事务所刘红林律师再次强调,按照中国现有监管政策,虚拟货币交易所是不能在中国经营、也不能面向中国公民来经营。2021 年 9 月 15 日,十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 [2021] 237 号),明确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对于境外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由于其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金融犯罪。

对于为境外交易所的境内服务商(如第三方技术外包、媒体公关、银行结算),由于服务对象的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故服务商可能被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共同犯罪,或单独的帮信罪等。

如果境外交易所在我国领域外通过互联网向对我国公民提供虚拟货币服务,并采取相应违反我国法律的行为,仍然要受到我国法律约束。只要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被害人财产损失所在地为中国 ,我国司法机关就有域外管辖权。